國道6號北山交流道,在去(99)年9月30日進行灌漿工程時鷹架倒塌,共釀成7死3傷的悲劇。高50公尺的匝道支撐鷹架瞬間崩塌,站在其上的7名灌漿工人,隨著鋼筋鐵條從50公尺高垂直掉落,全被兩千噸重的鋼條壓住,幸好下方工作的3名工人及時逃開,而只有頭部撕裂傷。救難人員12分鐘就趕抵現場,但因為倒塌範圍實在太大,且囿於事故發生的位置與現場地形,第一時間趕到現場的救難人員只能探測生命跡象,根本無力搬運大量土石及鋼條,直到民間大型吊車排除障礙,才能徒手搜救。然而現場因為便道太小,大型機具根本無法靠近,怪手得先行開路、拓寬,大型吊車才能開始施工吊掛障礙物,此時距離事發已經過了一個小時,資深搜救專家表示這是其所見過最難搶救的工安意外!

事故發生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隨即於11月30日修正發布「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其中修正條文第40條、第45條、第56條、第59條、第149條,及增訂條文第60條之1、第149條之1,均是有關這次國道工安意外的條文。其內容包括: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系統式施工架等構築安全之確保;橋梁支撐先進工法、懸臂工法所用支撐架或工作車組立安全之確保;以及塔式起重機、伸臂伸高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等作業安全管理事項規範。

尤其,為確保施工構台及施工架之安全,修正條文第40條更規定,除依法不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之土木包工業所承攬的工程之外,應由專任工程人員事先就施工構台及施工架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修正條文刪除原條文「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二者擇一之選項,換言之,除了非由營造業承攬的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外,其餘工程施工構台及特定施工架之構築,應委由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設計簽證,而不得再指定不具技師或建築師資格的「專人」為之。

民國98年4月22日我國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其第8條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於2年內檢討國內法令規定不符公約之事項,而「聯合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明定:「應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固然本次「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修正,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仍應藉由相應之檢查及配套措施加以落實,期盼前述國道6號鷹架倒塌造成重大死傷的慘劇,能夠不再發生。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0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40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系統式施工架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但依法不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者,得由雇主指定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為之。

第40條  雇主對於施工構台及高度五公尺以上施工架之構築,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事先依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

一、   增列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系統式施工架,應由專任工程人員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安全設計,俾臻安全。

雇主對前項施工構臺及施工架之構築,應繪製施工圖說,並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核機制;設計、施工圖說、查驗等相關資料及簽章確認紀錄,於施工構臺及施工架未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雇主對前項施工構台及施工架之構築,應繪製施工圖說,並建立按施工圖說施作之查核機制;設計、施工圖說、查驗等相關資料及簽章確認紀錄,於施工構台及施工架未拆除前,應妥存備查。

二、增列但書,為確保安全,規範構築施工構台及特定施工架者,應由專任工程人員妥為安全設計,並簽章確認強度計算書。依營造業法規定:專任工程人員之設置,「係指受聘於營造業之技師或建築師,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惟土木包工業依營造業法規定,不須設置專任工程人員,爰增列但書,得由雇主指定具專業技術及經驗之人員為之,以資妥適。

前二項之設計、施工圖說等資料由委外設計者提供時,雇主應責成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依實際需要檢核,並簽章確認;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

前二項之設計、施工圖說等資料,由委外設計者提供時,雇主應責成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依實際需要檢核,並簽章確認;有變更設計時,其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應重新製作。

三、   文字修正,「事先依」修正為「事先就」;「…資料,由委外設計者…」修正為「…資料由委外設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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