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106年4月11日媒體報導,營造廠因政府推動週休二日新制造成成本增加,台灣區營造公會呼籲政府放寬招標方式,多以最有利標及統包招標。工程會表示,105年9月已訂定行政規則,鼓勵各機關重大工程採最有利標,以遴選具有履約能力之廠商參與公共工程;經統計,105年度巨額工程採購(新臺幣2億元以上),採最有利標決標件數比率,自104年度之11.30%提升至16.07%,執行成效良好。

最有利標是一種讓機關依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投標標的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綜合評選,以擇定具有履約能力的優質廠商,並可避免採最低標而衍生低價搶標,影響工程品質及進度之情形;採行此種決標方式,因廠商可以有合理利潤,有意願提升品質效率及工安設備,對勞工薪資水平也較有保障,亦有利於廠商研發新技術、工法等,期能改善整體營建環境。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為因應政府週休二日新制,對於在建公共工程之影響,自105年12月26日起,即邀請產官學界代表召開多次會議討論,經與各界充分溝通取得共識,已於106年3月7日訂定「機關履約中工程因應105年12月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之處理原則」,供各機關依循,上開處理原則重點包括:

一、展延工期並補償管理費用:明定勞基法105年12月23日生效以後之剩餘工期,每14日展延1日,並以原契約總價2.5%及展延日數占原工期比率計算,補償廠商管理費用。

二、工期未展延之工程,核實給付增加之費用:未辦理展延工期之契約(例如機關必須依原訂期程使用採購標的,無法辦理展延),由廠商提出因週休二日新制影響,致須增加之費用及計算方式,由機關核實給付。

三、物價調整約定:契約未訂物價調整約定、或已約定不隨物價調整工程款者,雙方得協議增訂。

工程會並已於106年3月7日,函請全國各機關就新辦招標案件,應考量勞基法修正後之影響,妥為訂定履約期限及預算、底價,並可於招標文件載明已考量之勞工休息日、例假或應放假之日數,以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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