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於91年8月5日頒佈「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B14-2表(二),片面要求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之結構勘驗及查核簽章,但並未依建築法第13條規定強制要求建築師將結構監造權交給技師,造成實務上窒礙難行,全省各縣市政府執行標準不一,例如台北縣市政府就認為不合情理並未實施;中、南部有數個縣市政府仍強行實施,否則不准營造廠申報勘驗,許多從事結構設計之專業技師在礙於建商或建築師之人情請託壓力下,在B14-2表(二)上蓋章了事,殊不知已讓技師無償替建築師承擔了結構體施工勘驗階段查核之監造法律責任;也有許多建商或建築師告知結構設計技師,表B14-2表(二)僅是政府請領建築執照過程之一個例行程序而已,技師簽章並不需要負起結構施工監督之法律責任,這是一種毫無法律常識的說法,凡吾等技師不可不察。

因為,根據建築師公會及營建署之解釋,目前的建管法令及制度皆認為建築師是唯一的法定監造人,故所有的監造權皆集中掌握在建築師之手中,縱使技師到達工地現場,也無法執行監造之權力。又根據建築投資公會之解釋,建商已將所有的設計費及監造費用皆交給建築師,故建商不同意再與技師之間另外簽訂委託契約書。在前述不合理現象未改善前,政府執意要設計技師在B14-2表(二)上面蓋章,將造成建築師有權、有錢,卻將現場工程品質監督之責任全部推到技師身上之荒謬現象。建築師公會代表僅選擇性的贊成,依技師簽證規則第10條規定讓技師查核簽章,卻又不願意勇敢面對技師簽證規則第11條規定,與技師簽約且交出結構監造權力,在如此權力與義務不對等的制度下,將造成開業建築師長期欺壓執業技師之不公平現象,且嚴重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技師未到場 卻於勘驗表上簽名 涉及偽造文書問題

結構技師公會全聯會曾向行政院范政務委員陳情,反映內政部訂頒之勘驗表B14-2表(二),片面要求專業技師辦理勘驗及查核簽章,與建築法第56條規定勘驗為主管建築機關之權責相抵觸,提出執行上窒礙難行之陳情書,行政院指派曾志朗等3位政務委員及內政部法務部等代表,於98年6月1日召開執行疑義討論會議。於該次會議中,內政部承認,「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勘驗應為主管建築機關之權責」,法務部表示:「如技師未到場,卻於勘驗表上簽名,涉及偽造文書問題,實務上應注意。」,故行政院秘書處於結論中,要求內政部「應依其發言意見辦理修正勘驗表之後續事宜」,且認為有關建築物結構專業工程部份,「建築師應將設計及監造均交由技師辦理,才符合建築法第13條規定」,上述發言紀錄可詳98年6月29日行政院秘書處陸臺工字第0980088150號函。


自即日起全面停止簽署所謂「建築工程勘驗查核表B14-2表(二)」
故依該會議結論,在內政部未修正勘驗表,且營建署及建築師未將結構部份之監造權交給技師前,公會呼籲凡我專業技師應以不合作運動之方式抵制營建署實施B14-2表(二)之不公不義政策,其具體作法為全體土木或結構技師,自即日起全面停止簽署所謂「建築工程勘驗查核表B14-2表(二)」,以維護吾等專業技師之基本尊嚴與權益,並避免未實質監造卻在B14-2表上簽名已涉及偽造文書之刑責,敬請全體專業技師能夠響應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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