杯弓蛇影 ?!「促參法修法」不等於「陸資BOT」

為反對「陸資BOT」而反對「修改促參法」 似乎弄錯對象了

日前報載,在野黨為「反對把台灣BOT給中國」,不滿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一階段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公共建設清單,包含開放航空站、港埠及觀光遊憩設施,因此,在立法院審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修正草案時,質疑此次修法係為開放陸資量身定作,並認為「促參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通過後,中資將大舉入侵台灣公共建設,使台灣的港埠與機場門戶洞開,因此,佔據主席台以杯葛議事進行。

促參法主管機關工程會表示,此次促參法修法內容,主要係檢討以往促參案件執行缺失,兼顧興利與防弊的理念,推動民間參與政策,期借助民間活力及資金、減輕政府財政負擔,與開放陸資BOT無涉。日前公布將開放陸資BOT的11項公共建設項目,是交通部等跨部會協商的結果,並非工程會之主見,與促參法之修法,更是風馬牛不相及。退步言之,若未來可開放陸資投資部分無涉國家安全的公共建設,除需符合陸委會及經濟部的相關規範外,亦需依此次促參法修法的相關強化監管機制措施辦理,對確保國人公共利益,更有保障。

姑不論開放陸資投資參與我國公共建設之興建是否合宜,但我國對於非本國資金之投資行為,並非規定於促參法,而是要符合『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範,前者係由經濟部主管,後者則是由陸委會所主管。

至於此次引發是否開放陸資BOT之爭議,其法源依據應為『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3條第1項及第3項:「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從事投資行為」、「第一項所定投資人之資格、許可條件、程序、投資之方式、業別項目與限額、投資比率、結匯、審定、轉投資、申報事項與程序、申請書格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有關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目前行政院已依上開規定,核定「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但其中最具爭議性之開放投資之項目,尚未核定。而該許可辦法性質上屬法規命令,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之規定,未來仍需送立法院審查,而立法院亦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至第63條之規定審查該辦法。因此,若為反對「陸資BOT」而反對「修改促參法」,似乎有失焦之虞矣。

查促參法自民國89年公布施行後,迄今已近10年,因為法制上的不完備、以及案件複雜等因素,引發各主辦機關不分藍綠執行上之困難,迭有缺失,亦是該重新檢討並修正法規之時候。其中「公共建設之認定」、「鄉鎮公所辦理BOT」、「租稅優惠之檢討」、「利益衝突之規範」、「爭議處理機制之檢討」、「退場機制」及「引入PFI機制」等議題,均為此次促參法修法時,應審慎討論及研議之課題。但目前似乎落入『杯弓蛇影』的魔障中,讓「山也BOT、海也BOT、台灣也要BOT」等口號模糊焦點,不僅立法時效延宕,亦影響未來修法品質,實非全民之福。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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