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懲戒案例介紹(15)

本次案例為A技師辦理「○用戶接管工程寬頻管道工程」及「○用戶接管工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二案,涉嫌有違反技師法情事,案經利害關係人移送懲戒。
事實

A技師為○工務局下水道處委託B公司辦理前述工程之設計及監造技術服務二案之簽證技師,因設計時重複編列挖方遠運處理費用,未確實核算寬頻管道墊塊與低強度混凝土數量,復於監造時未詳查,致下水道處溢付承包商工程費新臺幣○元,經○審計處查核認有缺失,致使○下水道處聲譽受損,並導致相關設計及工程督導人員遭受申誡乙次之行政處分,○下水道處認A技師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之禁止情事,因而交付懲戒。
理由
技師懲戒委員會認為A技師有○下水道處函件所列○工項溢計數量及○工項處理數量不符等缺失;復依A技師列席該會陳述意見時所稱「本案由B公司承辦,設計工作數量計算及監造工作查驗及結算均分別有專職工程師辦理,A技師僅為專任技師辦理簽證……」等語,故認為A技師對其簽證技師之職責認知不足,顯有輕忽之態度,並認為A技師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損害」規定之情形。
A技師於覆審理由、覆審補充陳述意見書中陳稱:「……B公司於計算管墊數量時,工程師未依不同管墊型式洽循單價(當時亦未有參考單價可供引用),因而直接引用類似污水管之單管U字型管墊單價,且以每支管底置放一塊管墊計列數量,此為單價分析表內編列每公尺管墊○塊之原由,……今B公司計算管墊數量時引用U型管墊參考單價,或有失誤……」、「……B公司編列『地下配電管路』之管墊單價時,逕自參用『前巷連通管』工項內之污水管用U型管墊單價計列,而未編列(E型/王型)管墊單價應有不當……」,顯見A技師就本案工項計算錯誤之事實亦承認不諱,且有審計處追回本工項溢計數量款項事證在案,設計上有所缺失,足堪認定。
A技師於覆審申請書另就「廢方遠運及處理」工項實作數量與結算數量不符乙事主張:「本工項係編列於地下配電管路單價分析內12細項之一,其中『機械挖方』編列0.3m3/m,『廢方遠運及處理』亦編列0.3m3/m;本案工程結算即已估驗確認挖方總量,故廢方總量應無置疑……B公司計算本工項數量並未有懲戒決議書理由五內所述『……顯設計時未核實編列數量……』之行為……」,惟A技師於懲戒答辯書及到場陳述意見,均無法合理說明實際遠運土方數量短少之原因,復未提出事證以實其說;況A技師於覆審申請書亦承認其就監造上負有監督不周及未詳實查核之責,益見其違反技師法事證明確。
A技師於列席工程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議陳述意見時,另稱「本案造成之支出損害已全部追繳回溢付之工程款及設計監造費」,主張本案並無損害之存在。惟本案損害之發生係導因於該設計及監造上之疏失,其損害之發生並不因溢付之工程款及設計監造費繳回即可謂無損害之存在;且前揭追回溢付之工程款與違約金扣款均係針對B公司違反契約規定所生之民事契約責任論斷,核與本案就該技師違反其技師專業責任所應予懲戒之立法目的相左,其主張自無足採。
決議
A技師執行業務未善盡設計、監造技師之專業責任,違反行為時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依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應予懲戒。衡酌本案○工項溢計數量之缺失尚非重大,復審酌該技師事後態度及採取改善措施,予以停止業務2個月。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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