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是全國公共工程最高主管機關,同時又是技師主管機關,有關技師執業範圍的解釋,應是全國最權威的唯一機關。

可是有關土木技師執業範圍中道路工程所應包括的範圍,工程會卻自廢武功,卑恭屈膝函請營建署解釋,是可忍孰不可忍。

話說今年9月新營工業區服務中心一件「新營/官田/永康工業區污水處理廠道路鋪面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工作」招標案,違法決標給建築師。經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去函抗議,請其廢標後變更投標資格,而重新辦理招標作業。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27日(88)工程企字第8816559號函所敘,以新營工業區服務中心未依法定技師執業範圍訂定投標資格,擅將建築師納入招標對象,已涉及違反技師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故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向監察院及工程會提出檢舉。

同時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100年10月13日(100)工程企字第10000380230號函已述明工業區之道路工程,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應屬土木技師之執業範圍。新營工業區服務中心已涉及違反技師法,應依法追究其責。

不料工程會於100年10月24日居然發出(100)工程企字第10000385640號函,請營建署解釋道路工程是否為建築師之執業範圍,依營建署一貫包庇建築師之行為,後果可想而知。此舉有如奉上技師人頭,恭請建築師大快朵頤。

營建署包庇建築師,史績斑斑可考。如98年4月17日土木技師公會及結構技師公會代表聯袂拜訪當時的內政部林中森次長(現為行政院秘書長),抗議營建署未依建築法第十三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之監造業務交由技師辦理。林中森秘書長當場將建築法第十三條從頭到尾讀了一遍,說條文寫的很清楚,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之設計、監造業務應該交由技師辦理,為什麼未依法辦理?營建署在座的代表啞口無言。林中森秘書長當場要求營建署應依法行政,要求建築師應將建築物結構之設計、監造交由技師辦理;時過年餘,營建署對行政院長官的指示置若罔聞。再加上放縱業界將房價炒成不合理的天價,使得國民痛苦指數大增,導致外界批評馬政府無能,營建署實難辭其咎。

再從實務面言,目前許多山坡地建築如農場、旅舍、餐廳等等對外營業,做為公共使用。其範圍內之道路由建築師設計,因本非建築師專業,故多遷就地形施工,導致道路規格連產業道路最低規範皆未達到,影響公共安全至鉅。

工程會為技師法主管機關,有關技師執業範圍應由工程會解釋方符正道。工程會如不敢得罪營建署或建築師,懇請工程會立即邀請道路工程相關主管機關及技師公會討論建築師是否可以從事道路工程之設計、監造業務,實不應由內政部營建署自行解釋,予人問道於盲之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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