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針對台北市美國商會6月8日發表「2017年台灣白皮書」,涉及採購制度及公共工程執行面之建議,工程會相當重視並表示政府採購法已有相關機制,且其建議內容與工程會目前推動之政策方向大致一致。

工程會指出,此次美國商會就採購制度所提之建議,依政府採購法規已可據以執行,例如替代方案部分,採購法第35條已訂有機關得於招標文件允許廠商於投標階段或履約階段提出替代方案之規定;契約變更部分,工程會訂定之採購契約範本已有允許廠商提出契約變更之條款,以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為例,其第20條已載有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據以辦理契約變更。

就美國商會所提公共工程執行面之建議,例如公共工程採最有利標辦理及鼓勵運用「新技術」及「新工法」,工程會表示已有相關配套措施持續推動中。工程會已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機關採購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各機關辦理新臺幣2億元以上之工程採最有利標決標為原則,讓得標廠商有合理利潤,俾利提升其運用新技術、新工法,以改善整體公共工程採購環境;經統計106年度1月至5月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比率達49.23%。此外,工程會已建置「公共工程創新產品交流平台」,鼓勵廠商與工程主辦機關交流,進而採用其產品(工程會新聞稿)。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