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地方制度法於98年4月15日修正公布相關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市、縣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直轄市於99年12月25日成立;另桃園縣於100年1月1日準用技師法第26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行政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0日以工程技字第10000082960號令公布在99年12月25日直轄市改制日前,已依技師法第24條規定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執業技師,至100年12月31日止,得以繼續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方式,於原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及高雄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但臺北縣改制前因準用技師法第26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於99年12月25日前已設立臺北縣技師公會者(計有土木工程、結構工程及水土保持3科別),不適用上開緩衝期之規定。

故依上開規定,如要在新北市於技師事務所或工程顧問公司執業之技師,仍需加入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方能執業。

營造業執業之技師因營造業法在今年1月26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7條條文為:「但專任工程人員於縣(市)依地方制度法第七條之一規定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域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前,已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者,得繼續加入台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即可受聘於依地方制度法第7條之一規定改制之直轄市行政區域內之綜合營造業。」故不受技師法第24條之限制。

在桃園縣準用技師法第26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日前,已依技師法第24條規定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執執業技師,至100年12月31日止,得以繼續加入臺灣省各該科技師公會之方式,於桃園縣行政區域內執行業務,上開規定追溯自99年12月2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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