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案例介紹(44)

案由

宜蘭縣政府辦理A技師監造之「B公司續租○水土保持計畫第一次變更案」水土保持計畫施工督導檢查,發現A技師於實施檢查時無故不到場,而受委託之代理技師未出具技師證書、執業執照或技師公會會員證等身分證明文件供查核;另案內水土保持義務人(B公司)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及未依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書內容施作,監造技師於監造紀錄未詳實記錄及未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及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因此,以違反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27條及技師法第17條情事而交付懲戒。

理由

監造技師於實施檢查時無故不到場,而受委託之代理技師又未出具技師證書、執業執照或技師公會會員證等身分證明文件部分,A技師於答辯稱「本案於當日進行施工檢查,本人因另有審查會而委請C技師代理出席,C技師提出委託書及監造紀錄提供檢查,惟因未攜帶技師證書而造成縣府檢查人員誤會。事後縣府函文通知親至○縣政府農業處水土保持課陳述說明,A技師及水土保持義務人(B公司)於是親至○縣政府農業處水土保持課,陳述說明及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並未有規避或故意不出席施工檢查之情事……」乙節,依水保審核監督辦法第27條第2款規定,水土保持計畫監造技師,於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有3次以上未備妥監造紀錄或無故不到場之情形,主管機關得函請技師法主管機關依技師法規定處理。

本案○縣政府僅提供當日之水土保持計畫施工監督檢查紀錄,證明A技師有一次主管機關實施檢查未到場之事實,尚不符合上開水保審核監督辦法「三次以上」之要件;又A技師係因另有公務致無法出席會議,且出具委託書委請C姓土木技師代表出席,尚難謂有規避或故意不出席施工檢查之情事,亦未合致水保審核監督辦法第27條第2款「無故」之要件。另關於受A技師委託之代理技師未出具身分證明文件乙事,復查並無相關法令明文規定水土保持計畫監造技師代理人於出席查核會議時應備具之文件,亦難謂A技師有違反監督辦法之情事。

水土保持計畫實施地點現況地形、地貌已與核定之變更設計內容不符,A技師於監造紀錄未詳實紀錄及未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及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部分,A技師答辯謂「本變更計畫係因應『崩塌天然災害』情況,做結束礦場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無開發行為。故其水土保持設施只有『永久性設施』,而無『臨時性設施』,亦無分期分區施工之需要。監造紀錄記載停工及督導維護本礦區道路安全及防止崩塌,坡面植生綠化等,並無不實及不善盡職責之情事。現場所見之崩塌主要為天然因素造成,由停工至勘查二年間經數次颱風豪雨崩塌持續發生,其地形自然會與核定之變更設計不同,並非人為因素所造成;監造人就現場水土保持需要除口頭指示水保義務人應進行之改善作業外,並載明於監造紀錄;後續水保義務人並依指示及水保計畫進行改善作業。」乙節,依水保審核監督辦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承辦監造技師於監造時,發現水土保持義務人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依本法第17條規定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應同時通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

按本案主管機關○縣政府,就水土保持義務人B公司未依該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施作、擅自開挖整地,違反水土保持法第23條第1項規定情事,業於○年○月○日開具「違反水土保持法處分書」,處以水土保持義務人新臺幣○萬元罰鍰在案,經查水土保持義務人對於上開處分並未提起訴願;又A技師於答辯時,亦表示礦場全面停工前水土保持義務人有局部開挖情事,且水土保持義務人未依水土保持計畫內容施作,擅自開挖整地,確有可能因豪雨來臨,而造成邊坡沖蝕之危險,惟A技師對於水土保持計畫現地改變情形,並未紀錄於監造紀錄及報告主管機關,已違反水保審核監督辦法第25條第2項及本法第17條規定。

結論

本案水土保持義務人有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情事,且有造成危險之虞,A技師未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通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已違反水保審核監督辦法第25條第2項及本法第17條規定,鑒於水土保持義務人之局部開挖,歷經數次颱風豪雨侵襲,並未造成災害,且A技師已指示水土保持義務人進行改善作業,並完成相關水土保持設施,衡酌違法情節尚屬輕微,爰從輕論罰,決議申戒乙次。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Ads sidebar 2-1

來來來哩來按個贊!


【版權重要說明】:本網站內容係由該著作權人或團體同意下轉載、或由該作者或會員自行創作上載發表之沒有違反著作權之圖稿內容,一切內容僅代表該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本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讀者認為文章或評論有侵權不妥之處,請與聯絡我們,將儘速協同處理;同時未經本網站同意請勿任意轉載內容,我們也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