懲戒案例介紹(35)

案由

A公司於民國○年參與○鄉公所「○海口大排抽水設備工程統包作業委託專案管理廠商暨監造工作」案投標,並順利得標,B技師為A公司負責人。此案經○地檢署指揮法務部調查局○縣調查站查處時,發現前開標案係由C先生借牌投標取得,B技師並經○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工程會疑B技師有借牌予C先生,並意圖憑藉C先生與○鄉公所建設課課長間違法期約關係,以順利取得本案之情事,涉嫌違反本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爰依本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2條規定檢具事證移送懲戒。

理由

B技師容許借牌予C先生,意圖憑藉C先生與○鄉公所建設課課長間之違法期約關係,以便順利取得系爭標案,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規定部分,B技師於列席本會陳述意見時,業已坦承其有意圖憑藉前開C先生與○鄉公所建設課課長間違法期約關係,而取得標案之情事,其違法動機應係在取得系爭標案,則本案確有B技師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之事實,違反本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殊堪認定。B技師有違反本法所定之禁止行為,依本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應付懲戒。

查B技師前開所涉違反本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規定之行為,已逾本法第42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之3年懲戒時效,依同條第1項序文規定,應為免議之議決。

決議

B技師容許借牌予C先生,意圖憑藉先生與○課長間期約關係,進而順利取得系爭標案,其前開行為業已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7款「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規定,依本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惟B技師違法行為終了日至移送懲戒之日,已逾本法第42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之3年時效,爰決議予以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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