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懲戒案例介紹(24)

案由

○技師辦理「○大排護岸改善應急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服務案,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案經利害關係人○公所移送懲戒。

懲戒意旨

○公所委託○土木技師事務所辦理「○大排護岸改善應急工程」規劃設計監造服務案,○技師為本案設計及監造技師,此工程經○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列為丙等,疑○技師執行監造技師業務有下列缺失事項:1.監造計畫未訂定植筋及基樁品質管理標準。2.無高程檢測紀錄。3.工地坡面鋼筋保護層及雙層鋼筋淨距與設計圖不符,品質抽查無紀錄,監造未落實。4.監造日誌未紀錄重要事項;監造技師未落實現場督導及紀錄;未見相關檢測紀錄。

○公所以○技師涉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禁止行為情事,依技師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2條規定移送懲戒。

理 由

有關該技師涉有監造計畫未訂定植筋及基樁管理標準部分,該技師函復工程會答辯稱本案設計圖已標示有植筋深度及間距並有設計基樁,另基樁附有出廠證明,其檢驗後品質均符合要求。並於列席技師懲戒委員會陳述意見時,亦稱其現場基樁之管理係依據基樁之出廠證明,基樁運至施工現場時監造單位就其外觀及尺寸進行查驗,至於基樁之抗彎檢測試驗則由製造廠商自行檢驗提供等語。按本案工程之植筋及預鑄基樁品質標準列入監造計畫予以管制,係屬專業技師執行監造業務之重要應行事項,雖此案設計圖標示有植筋深度、間距並已設計基樁,惟仍應將植筋鑽孔直徑、使用化學藥劑情況及基樁材料強度、鋼鍵數量、抗彎試驗等各項品質管制項目詳實納入監造計畫管制,方屬完整,該技師並無不能作為之情形,卻未於監造計畫詳實編列上開植筋及預鑄基樁品質標準,核有過失,而有本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後段「對於委託事件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

另工地坡面鋼筋保護層及雙層鋼筋淨距與設計圖不符部分,雖該技師答辯稱其事後已委由○工程顧問公司評估,其結論認不影響結構安全等語,惟仍屬現場施工狀況與設計圖說不一致,而該技師未予指正之情事,該技師違背其監造技師業務應盡之義務,足堪認定。

該技師涉有監造日誌未記錄重要事項、未落實現場督導及記錄,及未見相關檢測紀錄部分,按該技師為此案設計及監造技師,其職責係代表○事務所執行設計及監造服務契約工作,並於執行監造工作時針對施工廠商現場施作狀況及進場基樁等物料,有確認及檢驗之責,並須將現場施作狀況及瑕疵預力基樁等物料抽驗及檢測詳實記錄於監造日誌,始為正確進行本案監造工作。另查○縣政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紀錄其他建議事項第○點所示,現場堆置之預力基樁外觀品質相當差,已呈現龜裂、修補及破損等情形乙節,該技師答辯稱基樁附有出廠證明,且檢驗後品質均符合要求,復於列席技師懲戒委員會陳述意見時稱係因檢驗有約數支不合格之瑕疵品仍放置於現場尚未搬離,但當天並未及時向查核委員說明等語。另本案預力基樁之管理,據該技師上開說明稱係依據基樁之出廠證明,運至施工現場時監造單位再就其外觀及尺寸進行查驗,至於基樁之抗彎檢測試驗由製造廠商自行檢驗提供。按監造技師應本於專業職責,於預力基樁運至現場後依據工程施工標準規範抽驗及確認現場預力基樁品質是否合於標準,倘有不合格品則應建立檔案予以管制,並應將瑕疵品分開擺放且標示明顯記號,以避免誤認。另預力基樁之抗彎檢驗測試亦屬監造技師執行監造業務之重要應行確認事項,非僅以製造廠商提具之試驗報告及出廠證明而為書面審查。此案預力基樁既經檢驗後其品質皆符合要求,且監造單位於預力基樁物料進場時再就外觀及尺寸進行查驗,則現場為何仍存有數量頗多之瑕疵品未合標準,卻未建立相關不合格品檔案予以管制,另依○公所列席會議時稱查核當日預力基樁均堆放於一處,並未將合格與不合格品分開擺放,○技師未善盡上開監造技師職責,亦屬有本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後段「對於委託事件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

決議

技師執行業務負有「善良管理人」責任,應本於專業善盡其因職務所生之義務。技師辦理本案監造業務時應依其職責建立植筋、預力基樁之品質標準管制,並應指揮監督所派現場監造人員就施工現場之預力基樁等物料進行管理,並依據施工標準規範抽驗現場預力基樁品質並提出抗彎檢驗測試,惟該技師未本於專業於監造計畫建立植筋及預力基樁品質管理標準據以管制,復於執行監造工作時未善盡現場查核及督導義務以確認現場施工狀況及預力基樁等材料品質是否合於設計及標準,致生現場施工坡面鋼筋保護層及雙層鋼筋淨距與設計圖說不一致及對有瑕疵之預力基樁未妥善管制及記錄等情事,核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後段「對於委託事件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依本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衡酌本案違失情節尚屬輕微,且該技師於工程施工查核後已改善相關缺失,並未造成工程品質之減損,爰決議申誡。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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