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任工程人員應該全年無休嗎?

營造業法通過以來,專任工程人員因故必須請假時,如果碰到所屬營造業在建工程需要勘驗或施工查核時,各地方政府對專任工程人員因故無法參加施工勘驗或施工查核而請假之規定不一。有同意接受專任工程人員請假者,有嚴苛者不准請假甚至以專任工程人員未到場接受查核,當作移送懲戒的理由之一。

這種行為,等同要求專任工程人員全年無休,因營造業已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適用勞動基準法,故不准專任工程人員休假,是明顯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如有政府官員不同意專任工程人員請假者,應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論處。

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同時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因此專任工程人員因上述原因請假或出國進修增加專業技能,以提高營造業專業品質,應於准許,惟期限建議不得超過二個月。

專任工程人員請假或休假期間,如遇所屬營造業之在建工程需辦理施工勘驗或施工查核時,得由具有營造業法第7條、第40條第二項資格之人員代理之。因為第40條第一項所謂之「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之「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視為暫時或短期不能執行業務,不能視為離職。既然是暫時或短期不能執行業務,期間又在二個月以內,自無另聘專任工程人員之必要。

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故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應苦民所苦,依據勞動基準法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訂定專任工程人員請假規則公布實施,以利地方政府統一遵循。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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