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5期 社論-前瞻建設的良窳 有賴『土木工程法』

日前立院三讀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預算金額與年期為4年4,200億,其中軌道建設、水環境建設、城鄉建設等與土木工程建設具相關性,占整體預算高達九成。在立法院審查這段時間,各方意見紛紜,攻防激烈,即使三讀通過後,指摘之聲,並未終止,甚且有愈演愈烈之事。綜合各方之聲,主為對前瞻建設沒信心,建設效益不顯著。

觀諸內容以軌道建設、水環境建設、城鄉建設等與土木工程建設具相關性,占整體預算高達九成之前瞻基礎建設,牽扯層面甚廣甚深,十分複雜,界面的整合尤其困難,其中包括各種專業力量的投入,其統合之規範依據?付之厥如。如果有一部法規,能將公共工程與私人興辦之土木工程,納入工程全生命週期階段並以審查及核發許可之管控機制,以維護工程品質。此外,土木工程也比照建築物有許可發照機制,在未經許可領照之土木工程不得建造、使用或拆除,那今天的前瞻基礎建設,就可大步向前走了。此時此刻,讓我們驚醒:土木工程法仍未獲立法通過施行!實在是全民之損失。簡言之,土木工程法是一套維護國家公共工程品質永續的法規,也凸顯出其立法的急迫性與必要性。

追憶這套以土木工程建設角度而擬定的法案,過去立法的辛苦歷程,實令有識之士扼腕。自民國96年,先由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草擬『土木建設法』並由立法委員提案伊始,先因法案主管機關為交通部而招致不同意見,且有立院改選屆期不續審等因素而遭擱置。之後民國97年,再由新任立法委員重新提案,並改隸法案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民國98年時提出法案主管機關仍依據民國97年版本的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並將「土木建設法」名稱修改為『土木工程法』,並就草案條文酌作修正後,經院會決議送交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嗣後於98年底召開第一次委員會審查、及決議召開公聽會聽取各界意見。旋至民國99年公聽會決議,土木工程法(草案),尚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專家學者及各界意見加以整合,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此外,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也曾函請各機關與產業界意見及召會研議,惟迄今仍無法取得共識。

回顧土木工程法(草案)立法過程的困境,其反對意見不外乎:世界各國尚無土木工程法之類似體制,有疊床架屋立法疑慮;以及組織改造後,主管機關界定問題等。惟前述疑慮乃為每種法案在草案初期,勢必面臨討論與質疑之通識,反對者通常以不變應萬變而忽略台灣的國情需要,以及國家、國政、國民的福祉,著實令人不予苟同。

因此,本報在此誠懇呼籲,各部機關所訂立的既有成規與法案,在面臨新觀念的立法原則時,實應以「減法」看待既有成規與法案的條文內容,而非疊床架屋一語即予應付。針對民國99年公聽會決議,土木工程法(草案),尚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就專家學者及各界意見加以整合,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以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也曾函請各機關與產業界意見及召會研議,迄今仍無法取得共識等問題,重新召開會議落實檢討。

總之,基於國家公共工程品質永續的構想,土木工程法(草案)的立法有其必要性及需求。我們認為,4年4,200億前瞻計畫執行、以及台灣未來可長可久的國家建設是否能成功,『木工程法』是最關鍵的礎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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