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辦理道路工程設計、監造案遭解約

 ﹝本報訊﹞ 101年9月2日經濟部工業局新營工業區服務中心辦理「新營/官田/永康工業區污水處理廠道路鋪面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工作」招標案,但投標資格竟然違反「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中,道路工程應由土木工程技師及結構工程技師辦理設計、監造並簽證之規定,同意建築師參與投標,並由建築師得標。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經由會員反映後,即向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監察單位陳情,過程中工程會與營建署對於建築師是否專辦理道路工程之設計、監造互踢皮球,最後土木技師公會忍無可忍,向工程會李鴻源主任委員陳情,李主任委員得悉後表示對本案並無所悉,當場表示會立即處理。工程會於100年12月12日邀請有關單位召開會議,會議由吳國安主任秘書擔任主席。會中採購單位表示會要求得標建築師經過土木或結構技師簽證,但土木技師公會及結構技師公會代表反問營建署,是否技師事務所可以投標建築工程,得標後再請建築師簽證即可?營建署代表不敢回應。經激烈討論後,認為本案確有違反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之情事。

而工業局也從善如流,於101年1月5日以工地字第10001204380號副本函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函文略以:「...四、惟本案主要部分為道路鋪面工程之設計及監造,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第5條規定,工業區開發工程之道路應實施技師簽證,其設計及監造應由相關科別技師辦理並實施簽證,依法如需另請專業技師辦理簽證,恐有遠反政府採購法第65條及契約第16條第1項第4款不得轉包之規定。五、為避免違反上開規定,本局於100年11月29日發文(附件1)得標廠商梅曉飛建築師事務所協議解除合約。該所於100年12月6日回函(附件2)本局應依契約第16條之第4、5、6款規定進行協議。本局於100年12月22日召開解除契約協商會議,並依會議記錄結論第1點(附件3)雙方同意終止契約。」

 由於一般非工程採購單位不諳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之規定,故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呼籲會員,如發現採購單位有違反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之規定時,應儘速向公會反映,以便即時向採購單位要求更正。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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