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審查設計圖說應有合理必要之時間限制嗎? -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518號判決

案例事實

 緣甲建築師事務所受A機關委託就「D建築工程」擔任基地現場勘查、工程規劃設計、請領建照、雜項執照等申請手續、列席相關說明會解說規劃設計案等工作。嗣後,A機關於93年5月10日通知甲事務所就含建築、水電、污水、空調等圖說及預算,最遲應於93年5月31日前修正完成並檢送至A機關複審。而甲事務所遲至93年6月15日始提出圖說及修正預算,經A機關通知補正,始於93年7月28日送交修正圖說及預算,遭A機關認定甲事務所應負自93年6月1日起至93年7月28日止,逾期58日之遲延責任。

又甲事務所雖於93年7月28日提出除結構設計圖說以外之其餘圖說及預算書等,然經A機關初步審查,污水處理廠兩座槽體均欠缺圖說及預算,且預算書均未依A機關之意見修正,A機關並再次函上訴人就審查意見要求儘速辦理,甲事務所至93年10月15日始送交系爭工程之設計圖說及預算書,遭A機關認定甲事務所應負自93年7月29日起至93年10月15日止,計逾期79日之遲延責任。另甲事務所遲至93年11月16日始將修正後之預算書送交A機關,遭A機關認定應負逾期1日之遲延責任。以上合計甲事務所共逾期138日,故遭A機關處遲延違約金約250萬元。甲事務所不服,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遭駁回,案經其上訴高等法院亦遭駁回,甲事務所仍不服而上訴,經最高法院審理後以99年度台上字第1518號判決將案件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本件爭點分析

1.  解釋契約應通觀全文,參酌一切資料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倘契約之約定不明或不備時,應參酌社會交易習慣及任意法規,依誠信原則解釋或補充

 最高法院認為:「按解釋契約應通觀全文,參酌一切資料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倘契約之約定不明或不備時,應參酌社會交易習慣及任意法規,依誠信原則解釋或補充。....本件系爭契約第四條第二款約定:「規劃設計方案經甲方(指被上訴人)簽署同意後,乙方(指上訴人)應依據核定方案於一百五十日曆天內,完成全部工程設計圖說、施工預算書及施工規範並送交甲方審定。甲方審查如認為需修正時,乙方應在甲方要求期限內修正送請複審,逾期依本契約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如甲方要求變更設計時,完成時間得展延,日期由雙方議定之。」第十九條第五款約定:「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具事證,以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得審酌其情形後,延長履約期限,免計逾期違約金:(五)其他可歸責於甲方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本件原審認定被上訴人函上訴人就含建築、水電、污水、空調、消防、景觀、植栽圖說及預算,最遲應於93年5月31日前修正完成並檢送複審,上訴人自93年6月1日起共逾期138日。惟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93年7月26日…第..12128號函請上訴人提出系爭工程作業進度落後原因之書面說明及『如期』於93年7月28日前將修正完妥之設計圖說、預算書及公開閱覽資料等送被上訴人續辦;而上訴人亦於93年7月28日將修正圖說及預算提請被上訴人審查,有上訴人事務所函可稽。則依上述資料觀之,系爭工作原訂於93年5月31日完成之日期,是否已因雙方議定而有所展延,尚待釐清。」

最高法院認為,本件契約雖約定,甲事務所應依據A機關核定方案後於150日曆天內,完成全部工程設計圖說、施工預算書及施工規範並送交A機關審定。A機關審查如認為需修正時,甲事務所應在A機關要求期限內修正送請複審,逾期依本契約第21條規定處理。而本件A機關函請甲事務所最遲應於93年5月31日前修正完成並檢送複審,故而甲事務所自93年6月1日起共逾期138日。惟A機關曾提出93年7月26日字第.12128號函請甲事務所提出系爭工程作業進度落後原因之書面說明及『如期』於93年7月28日前將修正完妥之設計圖說、預算書及公開閱覽資料等送A機關續辦;而甲事務所亦於93年7月28日將修正圖說及預算提請A機關審查。則依上述資料觀之,系爭工作原訂於93年5月31日完成之日期,似因雙方議定而有所展延。而工程實務上,常有業主未依契約所約定之期程提供相關資料予建築師或技師,致建築師或技師未能依契約原所約定之時程辦理相關之審查,惟業主常會於工務會議或以函文仍要求建築師或技師加速履約,而依上開最高法院之見解,此時雙方所重新議定之期程將會影響逾期違約金之計算日,值得各位先進注意。

2. A機關審查圖說期間,倘逾合理必要之時間,依社會交易習慣及誠信原則,似可認為係不可歸責於甲事務所之事由

最高法院認為:「又上訴人於93年7月28日提送第五次圖說及預算後,多次接獲被上訴人通知修正等情,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則被上訴人審查圖說期間,究竟為若干日?倘逾合理必要之時間,依社會交易習慣及誠信原則,是否不能認為係不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亦有再行推敲之餘地。原審未予細究,徒以上訴人未能舉證被上訴人對於圖說仍有修正意見,係不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即認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審查圖說期間不應計入遲延,為不可採,亦屬速斷。」

 本件最高法院認為,甲事務所提送第五次圖說及預算後,多次接獲A機關通知修正,則A機關審查圖說期間,倘逾合理必要之時間,依社會交易習慣及誠信原則,是否不能認為係不可歸責於甲建築師事務所之事由,亦有再行推敲之餘地。而實務上常見建築師或技師雖逾期提出修正之圖說,但業主竟將其審查期間亦計入逾期期間,導致若業主逾時審查,則此逾期審查之責,卻均由建築師或技師負擔之不合理現象,故而上開最高法院認為,若業主逾越合理之必要之時間,就業主逾越合理審查期間之日數,依社會交易習慣及誠信原則,似可認為係不可歸責於建築師或技師之事由,此項見解亦值注意。

以上淺見,尚祈各位先進指正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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