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內政部98年7月16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80807109號函正本宜蘭縣政府,副本各相關公會表示,為確保於地震之震度達4級以上地區施工中建築物公共安全,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條及第27條規定辦理,對於自98年7月14日震度達4級以上地區之施工中建築物,於地震前7日內有澆置混凝土行為者,請責成詃工程起、承、監造人,針對該樓層結構安全委託建築師、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公會勘估,並應將勘估成果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後始可復工,以確保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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