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質專業審查權的堅持

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於目前召開『台北市建築執照申請涉及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原則研商』會議,提出「台北市建築執照申請涉及地質法公告之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原則(草案)」。

其中第3點規定,受理委託審查之機關、團體,為台北市特殊結構審查之單位,另加上地質法規定之六科技師公會。地質法第11條規定:第2項「審查機關應邀請地質專家學者,或前條第1項規定之執業技師參與審查,或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審查。但具有自行審查能力者,不在此限。」故草案第3點規定之建築師公會及建築學會,就顯得有些不倫不類。

由於前述兩單位,並不符合第5點第1款「每一案件之審查人員應在3人以上,其中並須符合地質法第10條所規定之審查資格技師辦理審查。」另外,更有不在出席名單內的大地工程學會代表發言,要求刪除第5點第1款,讓大地工程學會可以參加審查。討論中應用地質技師公會表示,後續經濟部地質調查所,將討論「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事宜研商會議」,應俟其結論再比照辦理。大地工程學會代表發言表示,市府自行決定即可,當即受到筆者嚴厲反對,表示地方不得違反中央的規定,最後主席裁示保留。

會中建築師公會表示,應讓其加入審查,並說應將餅做大云云。筆者對此倒是贊成把餅做大,會中也表達將研擬「台北市7樓以上建築設計審查原則」,由台北市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審查,剔除結構不連續,平面立面不規則形狀,為市民居住安全把關,並把餅做大,讓技師、建築師都可以增加審查案件,豈不善哉?

此外,會中主席也提到審查地質敏感區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民間表示收費太高,惟筆者說明目前已降低到最低5萬元,且是以地質敏感區重疊面積計算。主席認為這收費又太低了,萬一發生地震造成災難,審查者的責任是終身的,應該以建築基地面積收費較為合理。

另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邀請各地方政府、水保局、及地質法之規定之六大類科技師公會與建築師公會,召開「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事宜研商會議」,並提出5個討論議案,雖然在5點結束討論,但是嚴格來說,均無結果。

如第一案:「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於計畫書核定時,非屬地質敏感區,於核定後(如施工期間)始公告為地質敏感區,其遇有變更設計時,辦理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之條件。」實務上許多山坡地開發時,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工程,完工時基地被列為地質敏感區,可是實務上水保計畫工程,大多在完工時一次辦理變更,此時再進行地質安全評估,也不能對工程作何改變,似乎意義不大。

第二案是地質敏感區範圍內土地開發行為,業依地質法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並一併送審,相關計畫書經核定後,其辦理變更設計時之審查原則。因第一案要求變更設計時要辦理地質安全評估,故原則認為是要再辦理地質安全評估,但受到環保署及水保局的反對,故亦無結論。

第三案地質敏感區範圍內,既有違建、結構物或開發行為,於輔導合法化時,是否需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筆者認為既有違建、結構物或開發行為,於輔導合法化時,自然需要辦理地質安全評估,但如新北市或台北市之違建寺廟合法化案例,在第一個地目上就通不過,除非地目合法才能合法化,故實務上能用到的很少。

第四案:「地質敏感區範圍內土地開發行為,於核定過程涉有2個以上之審查階段(環評、使用分區變更、水保、建管)時,其審查原則。」與會者認為經審查通過之地質安全評估報告,只是土地開發行為核定時附件之一。各審查單位並不需要審查地質安全評估報告。

第五案:「地質法第11條第2項「委託專業團體」之法律定性」,本案各地質法之技師公會,皆認為應由具有技師資格者,才能審查技師辦理的地質安全評估報告。由不具技師資格者審查技師之評估報告,常常提出一些無厘頭的問題,令人啼笑皆非,以無照審有照,破壞專業,實非國家社會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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