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99年12月8日總統公布制定地質法,如果認為從此全國人民可以瞭解自己房屋或購置的房屋地質資訊,以免以後遭致地質條件引致災害的損失,那就高興的太早了。

因為地質法最後一條(第22條)規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一般法律的施行日期,都是規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但是地質法的施行日期,卻是一張空白支票,等於是一隻沒有牙齒的老虎。換言之,地質法何時正式實施,端看行政院和建商的角力結果。

由於地質法規定「政府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具有特殊地質景觀、地質環境或有發生地質災害之虞之地區,公告為地質敏感區。」,同時對於地質敏感區又規定「土地開發行為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應於申請土地開發前,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導致如建商在政府公布的住宅區、商業區買下一塊土地準備開發建築,經過地質法規定的評估程序後,被評定為地質敏感區,建商投下的資金即付之流水,因此,大力反對立法。

地質法草案在民國93年1月6日下午完成三讀,但第二天即被卓伯源立委(現任彰化縣長)連署41位立委提出復議,以致出不了立法院的大門,無法送請總統簽署公布實施。

當時的卓立委對外宣稱是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反對通過地質法,如果說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在當時能夠動員數十位立委對三讀通過之法案,提出離經叛道的復議案,是沒有人會相信的。事實上,後來的情勢發展驗證地質法協商,出面的是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的代表,證明真正動員立委復議的能量,來自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93年以後經濟部為了讓地質法能夠復甦,召開了數次公聽會,依據公聽會的結論,修正若干條文,在第7屆會期再送進立法院審查。該院經濟委員會第7屆第3會期第7次全體委員會於98年4月9日再審查地質法草案,在該次會議決議疑慮問題有二:一為地質法與土地管理法規是否競合,另一為地質法地質敏感區是否有補償配套措施。

經濟部再與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溝通協商及召開公聽會,說明如下:

1.地質法與土地管理法規無競合問題,地質法屬於國土永續發展基本地質資料之法規,非屬土地管理法規,且地質敏感區並無限制或禁止土地開發之規定,若無其他土地管理相關法規之限制,將可進行土地開發行為,惟須依地質法加強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以確保土地開發行為之合理與安全。

2.地質法地質敏感區內建築用地因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闢主管法令規定,受禁限建管制時之補償,從各法令相關規定辦理,現行都市計畫法及國土計畫法(立法中)等相關法令已有土地徵收、容積移轉等措施可適用。

推動地質法的臨門一腳在99年4月25日國道3號公路七堵段發生嚴重山崩意外,地質相關學會、公會及地質調查所等乘機提出應完成地質法立法,以保障地質安全。

受到輿論的壓力,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終於在99年6月1日完成地質法審查,但在最後一條的施行日期卻開了一張空白支票。不過,委員會的成員也提出了一些附帶決議,第一條就是「針對本法之制定,將涉及限制或影響人民相關權益,建請政府應儘速通盤研擬相關配套措施,且須配套制定或修正之法律,如土木工程法草案等.亦應儘速提出送立法院審議。」要行政院配合辦理,提案人為潘孟安、蘇震清、黃偉哲、翁金珠及陳啟昱5位立委。

對於能瞭解土木工程法的立法必要性,筆者極為肯定以上5位立法委員的真知卓見,同時也希望行政院能夠尊重立法院的決議,儘速提出土木工程法草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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