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 得兼任他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

﹝本報訊﹞有關核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經執業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同意及工程會認可後,得兼任與執業技師業務相容且不衝突之他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職務,已經工程會100年1月31日以工程技字第10000037160號令發布。

受聘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如欲兼任從事與其業務相容且不衝突之他公司董事或監察人,應先取得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同意後,依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報請工程會認可。

工程會認可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兼任他公司董事或監察人之原則如下:(一)非兼任董事長、常務董事或代表人。(二)執業技師辦理工程設計監造業務時,不得兼任該工程施工廠商之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三)其他經工程會認可之業務或職務。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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