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委員會阻撓『土木工程法草案』完成立法 無視公共工程委外審查機制建立之重要性,令人遺憾!

二次政黨輪替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簡稱工程會)范良銹主委上任的第1個月,本人邀請土木技師、結構技師公會理事長們及理事代表立即拜會范良銹主委尋求支持「土木工程法」之立法。無奈2年多來毫無進展,工程會非但不願主動推出行政院版土木工程法草案,更不肯支持公會版本(經由立法委員提案之版本)!2年多來公會理事長們孤軍奮戰,兩度叩關請求將土木工程草案排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工程會卻私底下請託幾位台北縣、桃園縣選出之國民黨籍立委在交通委員會發言反對,令人遺憾!

試問工程會下列幾個問題:

1. 現行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僅採行行政程序核簽之內部審核方式(球員兼裁判),公正性、客觀性與專業性均不足,像后豐斷橋、國道三號七堵段大走山、順向坡坍滑之公共工程災變事件屢見不鮮,工程會可以視而不見嗎?

2. 各國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於施工前皆經過嚴格之獨立、專業、客觀單位審查,唯獨台灣沒有獨立第三者之審查機制,工程會都束手無策嗎?

3. 建築法規定50公尺(約16樓)以上大樓結構設計,必需委外審查(101大樓係由國家地震中心外審),為何大型土木工程都不必外審?

4. 公共工程重大災難事件,付出寶貴人命的代價,我們每一次均只能亡羊補牢?無法防範未然?

5. 建築師有建築法保障其設計監造工作權,水保技師有水土保持法保障其工作權,測量技師有國土測繪法保障其工作權,為何土木技師、結構技師不能有土木工程法保障其公共工程之設計、監造工作權?公平性何在?

由民間投資興建之高鐵、高雄捷運、月眉娛樂設施開發計畫、六輕等大型開發BOT案,按高捷案法院之判例係非屬於政府之公共工程,因此,不受政府採購法規範,當然亦不必受公路法、鐵路法、水保法、技師法或公共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等法律規範,公共安全如何確保?工程品質如何維持?政府能夠沒有作為嗎?

今(99)年5月29日行政院吳敦義院長蒞臨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大會致詞,本人曾當著吳院長面前,再次拜託范良銹主委,范主委亦當面承諾按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之決議在3個月內提出對案(即行政院版之土木工程法草案),但6個月時間過去了,工程會仍然不提對案,公會的理事長、我們國家的最高行政首長與部長級的政務官(范主委)面對面的承諾都不算數,我們實在不知道還有什麼可以信賴的?在多次努力與工程會溝通無效的情況下,本人只能選擇將以上內容公諸於世,讓全體會員、全國的土木技師瞭解!當然本人與各公會理事長們仍很有耐心地在等待工程會甚至是行政院的善意回應。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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