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媒體3月24日報導,成大建築系林憲德教授表示「政府採購法是打擊智慧財產權,懲罰發明者的採購法」,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特別聲明,此一見解純屬誤解。

工程會表示,各機關如有採用環保新發明之設計、產品、建材或工法之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如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可於招標文件載明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生產者或供應者,但需一併加註「或同等品」字樣,以利其他同等品亦能參與競標。世界貿易組織之政府採購協定亦如此規定。各機關以此方式辦理,不會有圖利廠商之慮。

機關人員運用公款辦理採購,除特別法另有規定者外,均應適用採購法。現行採購法係參酌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並因應我國國情所訂定,為一與國際接軌之採購制度,以其所規定之招標方式及決標原則之多樣性,已可因應機關不同性質之採購,依其實際需要選擇合適之方式辦理,以達到預期之採購功能及效益。

另為提高公有建築空調系統設備及能源使用效率,工程會已於98年12月參考冷凍空調技師公會意見,訂定冷凍空調工程採購案,將依耗能率、電價及系統生命週期,納入評選標凖,決定最適當得標廠商之執行方式與範例,供各機關參考,並於99年1月15日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明定工程設計應符合節省能源、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保護環境、節約資源、經濟耐用等目的。各機關評選設計者,可將上開事項列為評選項目。

工程會范主委進一步表示,空調系統的耗電量,約佔建築物總耗電量的40~60%,顯然空調系統的節能規劃設計是現代建築最重要的節能減碳策略之一。為了提升公有建築物在中央空調系統之節能減碳效益,目前已請綠建築專家林憲德教授協助研擬「建築物中央空調系統節能規劃設計參考原則」,俟前述參考原則研訂完成後,將函請各機關據以辦理,俾避免公有建築物空調設備超量設計及浪費能源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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