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必須取得專業工程技術講習結訓證明嗎?-我看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3363800號函之適法性

營造業法於92年2月7日訂定時,將營造業區分為綜合營造業(甲、乙、丙三等)、專業營造業及土木包工業,綜合營造業係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整體性工作之廠商;專業營造業則指經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從事專業工程之廠商;土木包工業指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許可、登記,在當地或毗鄰地區承攬小型綜合營繕工程之廠商。專業營造業因僅能從事其依營造業法第八條規定所登記之專業工程項目,因此營造業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遂規定,專業營造業須置符合各專業工程項目規定之專任工程人員。

嗣後,營造業法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營造業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於93年8月23日以台內營字第0930085876號令,訂定「專業營造業之資本額及其專任工程人員資歷人數標準表」,該標準表對於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及防水工程之專業工程項目,要求所置之專任工程人員,須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專業機關(構)、學校、團體,辦理之各該專業工程技術講習三十小時以上,領有結訓證明,內政部並委託台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及台灣景觀環境學會辦理技術講習。

惟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於105年12月29日函請內政部營建署,就「帷幕牆工程、庭園、景觀工程、防水工程等三種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工程技術課程講習」暫緩執行及擬訂配套措施。內政部營建署於106年1月13日,以營授辦建字第 1063500006號函覆:『迄今參加帷幕牆工程並領有結訓證明者有15員,庭園、景觀工程技術課程講習者有218員、及防水工程技術講習者計有77員,總計受訓完成之相關類科技師或建築師,共計310員,上開技術講習均係依法行政,故無暫緩執行之需要。又該3項專業工程項目之技術講習,係針對專業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資歷應具條件所為之規定;至
貴會所稱綜合營造業承攬專業工程項目時,其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須取得上揭結訓證明部分,本法並無相關規定,惟如涉其他地方政府建築施工管理或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請逕洽該轄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協處』。因此,依內政部營建署上開函釋可知,營造業法並未規定綜合營造業承攬專業工程項目時,其專任工程人員(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須取得上揭結訓證明。

但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卻於106年7月13日以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3363800號函表示,本(106)年度內政部委託台灣省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舉辦專業工程項目技術講習課程,均已於本(106)年度6月份辦理完訓,共計完訓工項分別為防水工程計13人(累計歷年已達90人)、帷幕牆工程計36人(累計歷年已達91人)。為維護本市建照工程施工期間公共安全,針對本市建照工程之承造人屬於綜合營造業、或轉交由專業營造業,承攬施作內政部93年8月23日台內營字第0930085876號令訂頒專業工項者,其聘任之專任工程人員資歷均應符合上開內政部令訂頒之資歷。併請轉知所屬會員,應自本(106)年7月31日前,自行檢視聘認之專任工程人員之資歷,是否符合規定或轉交由專業營造業負責承攬施作,如未符合規定經查獲者,將依建築法第63條:「建築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適當設備與措施」、及第89條,處勒令停工,併處承造人新臺幣18,000元之規定查處,以落實並確保本市建照工程施工公共安全。

筆者認為,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上開函釋,要求綜合營造業承攬施作專業工項者,其聘任之專任工程人員資歷均應符合上開內政部令訂頒之資歷(即需取得專業工程項目結訓證明),但營造業法並無規定已如前述,故其適法性顯有疑義。況如未符合規定經查獲者,台北市都發局上開函文係認為,承造人違反建築法第63條:「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此條文應指建築施工場所應有適當之設備或措施,以防範危險,而設備或措施似難解釋為人員之資歷。確保建照工程施工期間安全,維護管理工作當然重要,惟仍應依法行政,以免侵害他人權益,建請台北市都發局重新檢討北市都授建字第10633363800號函,以符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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