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景觀 應該盡速通過國土計畫法

 

立法院於9月24日舉辦「景觀法」及「景觀師法」立法公聽會,場外引來專業團體技師公會的抗議,本文認為,為了台灣的景觀,訂立上開二法並無必要性,而是應該盡速通過國土計畫法。
推動此「景觀法」及「景觀師法」二法立法者是認為,台灣的都市景觀像豬窩一樣,尤其國內很多建築都未考量整體景觀,所以需要訂立此二法。但目前就城鄉景觀風貌相關的法律,有最上位規範國土整體保育利用的「國土計畫法」,目前還在立法院審議,另有已實施多年的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畫法可資遵循,個別建築物興建的時候,也已經有建築法規範景觀,更別說還有環境影響評估法等法律,已經決定了城鄉的景觀,實在不用再另外訂定景觀法及景觀師法,頂多是再強化上開法律中的景觀規範以利現行已有的專業技師遵循,花蓮海洋公園開發案當年依現行法令申請,需要蓋的章已經超過兩千個,再立新法只是造成需要更多的人蓋章導致行政效率不彰而已。
況且,景觀的好壞見仁見智,並不是設立景觀師就可以讓景觀變好,就像巴黎羅浮宮前設置金字塔,一般人覺得唐突,但在建築大師的眼中卻覺得很有創意。而景觀就算做不好,因為無涉於公共安全,也很難追究景觀規畫設計者的責任,自然沒有必要浪費公帑舉辦國家考試另外設置景觀師。
其實台灣的景觀問題不在於沒有立法,而是沒有落實現行的法律,若是立法就可以解決,則台灣於91年就已經通過環境基本法,但目前環境也沒有變好。而本屆立法委員即將於105年1月任期屆至改選,所以未完成審議的法案將因屆期不連續而不繼續審議,在景觀二法內容有爭議的的情形下,應該將焦點集中在推動及審議最上位的國土計畫法以規範整體城鄉風貌,才是全民之福。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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