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會解說 政府創新採購之作法

 

【本報訊】針對6月10日媒體報導政府創新採購作法乙節,工程會表示,我國現行政府採購法規制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與世界接軌,其中已包括可採創新採購之彈性機制,各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妥為運用。

工程會表示,對於媒體報導之資訊軟體及競賽,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及第10款已規定,得採公開評選優勝廠商,準用最有利標評選方式辦理,不必採最低標決標。其評分項目並可包括廠商在創新、創意、美學、功能、節能、環保等事項之優劣情形。各機關得視個案特性,訂定較有彈性的資格條件,讓有才能的業者及個人(含年輕人)均可參與。

對於未達100萬元之採購,採購法已有快速簡易的採購程序,包括得公開取得企劃書,以審查具創新創意特質之優勝者之方式。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並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具創新創意特質的業者或個人。

機關辦理競賽之最終目的,如係要選出簽約對象,需將該競賽納為採購程序之一部分,如此才周延完整且符合公平公開原則。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第13條,即規定辦理設計競賽,需先發布採購公告(公開於各會員國指定之資訊管道),採符合該協定之方式辦理(例如資格及最有利標規定),並由獨立之評審團(相當於採購法之評選委員會)審查,以使優勝者獲得設計契約。

廠商投標產品功能及品質之檢驗,機關得視需要情形,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提出已取得之相關檢驗證明,以供審查,如此即不必進行重複檢驗,減輕廠商負擔。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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