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等營造業逐案簽章座談會」 南區座談會圓滿成功

 

﹝本報訊﹞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為對目前頗受爭議之「丙等營造業逐案簽章」問題,能夠聆聽各會員之寶貴意見,本著服務會員原則下,特舉辦「丙等營造業逐案簽章座談會」,北區(第一場)、中區(第二場),皆在施理事長義芳主持下,公會理、監事多人參與,與會員直接面對面溝通及多方面意見交換討論,已圓滿落幕。

最後一場於6月5日在南辦處舉辦,同樣引起近百位會員踴躍參加,並發表很多寶貴意見,提供施理事長及與會各理、監事參考。

座談一開始施理事長首先向會員報告有關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修正方式,並詳細說明丙等簽章實施後所產生的問題及公會為解決問題所做的努力;如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未真正至工地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之工作,導致有人可以一年簽到500件以上的案子,破壞技師形象並危及公共安全,已引起主管機關之重視。但因基層政府機關人手不足,無法遏止糾正,造成政府單位之困擾。公會為解決此一亂象做了許多努力;如向營建署陳情召開總量管制會議,目前營建署請本會與營造公會共同協商總量管制之數量,營造公會對技師沒有真正至工地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之工作表達意見,其中之會議紀錄詳如座談會之所列之資料。其次施理事長報告相關法案推動進度與成果;如目前營造業法第7 條規定略以「專任工程人員為技師者,應加入各該營造業所在地之技師公會後,始得受聘於綜合營造業。」然為因應5都改制後,現已加入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之技師,應仍可受聘在改制後之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以減輕技師負擔及公會會員大挪移之困擾。目前正準備請立法委員連署提案,並希望在本屆會期可以通過。再者是於99年5月4日立法院第7屆第5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營造業法第61條修正條文,原條文規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違反第34條、第35條第1款至第7款規定之一、第41條第1項規定或違反各該技師公會章程情節重大者,予以3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修正後的條文增列警告之處分,同時將條文內各項中「3個月」均降低為「2個月」,並增列專任工程人員或受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之技師受警告處分3次者,才能予以2個月以上2年以下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以符合違反情節之比例原則。然後周子劍常務理事、粱詩桐常務理事、洪建興常務理事、吳朝景理事、蔡得時理事、曾傳來理事、吳亦閎理事、陳錦芳監事亦先後發表本次座談會之看法及個人對本屆理監事會應努力方向對南部會員說明。其中吳朝景理事更對逐案簽章內容製作問卷內容,供與會會員參考,可說是非常用心。最後由全聯會余理事長說明逐案應擴大延伸由鄉鎮至中央,並說明總量管制之重要性及如何落實「落日條款」之規畫制定,並如何避免甲、乙、丙營造廠皆淪為逐案簽章之情況,提出說明與意見。緊接施理事長發言說明,總量管制及如何落日條款之規畫制定將是一明確的目標。

而在共同討論部分,與會南部會員發言皆非常踴躍,提出許多個人面臨之問題及寶貴意見。其中會員陳英泰技師建議:落日條款應儘早訂立下來,他擔心技師之受聘資格,將因全部營造廠淪為逐案簽章之機制而喪失,建議公會提出適當版本提供立法院制定法源之參考。劉澤山技師則提出下列意見:1.逐案簽章之制定,原停業之丙級營造廠復業情況之情況有增加驅勢。2.丙級營造技師受聘費用有下降之可能。3.逐案簽章將可能導致比工地主任價格更低之情況發生。4.目前丙級約2,000家,落日條款若定,技師人員總數是否符合需求,是否永無落日一天。5.受聘技師採逐案簽章之適法問題,應有待討論。范念祖技師:建議為維持技師之專業形象與技師尊嚴,請公會積極與營造公會及相關部會協商落實「落日條款」日期之制定,並不建議採修法方式,而是在現有法源下,由主管機關直接訂定,並避免甲、乙、丙營造廠全面簽章。

胡宏章技師則提出幾點意見供與會幹部參考:逐案簽章之總量管制個人無意見,但應考慮每位技師能簽章之消化量及人照合一制度下,工地查核之機制、老技師之參與能力及花東之情況,不要一視同仁限制家數或案件量,應考慮實際之執行面,避免造成不公平現象發生。

另陳志義技師則提出,若一本合約說明「…某工程等15件」,但每件工程皆為小型零星修膳工程,每件皆只有幾萬元,公會若以30件/年,來限定管制,將形成一個不公平之現象發生,公會應統一瞭解避免發生此種情況發生。最後許引絃技師表示:1.丙簽可否納入開業技師。2.丙簽後,公家機關對於聘任技師之營造廠,在技師請假期,無法出席查核或驗收,欲請開業技師代理,公家機關答需以”待業”及””受聘其他營造廠技師”方可代理,請明確以條文訂定方式,使其有所遵循。

最後由施理事長對與會技師,所提問題當場可答覆者均現場回答外,其他所提之意見將在匯整北、中、南之座談會整理後,作為與相關單位協商之參考。

最後施理事長再強調公會的最終目標還是要落實營造業法第66條第6項「為落實營造業專任專業之目標,第4項委託建築師或技師簽章負責之規定事項,其停止適用之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公會定之。」之規定,故應積極與營建署及相關公會訂出停止適用之日期。為避免營造廠全面淪為簽章之地步,期許會員能自律,勿惡性競爭,並能確保工程品質,並作為一個維護社會正義之先鋒、以維持技師之形象與尊嚴,以免造成外界對本會之不良觀感。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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