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以全聯會代表身分參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會議,當然接到的公文很清楚不能談論個案內容;但在會議後反思,在會議中提醒的事項,有必要進行探討:現在即使巨額採購在水準以上的工程顧問公司監造作業,有關監造技師圖記的使用均不謹慎、也不週全,或許是需要蓋執業圖記的規定範圍太廣、需要修改。一方面查看了最近四年督察巨額工程文件中,其中有關送審材料核准的相關審核意見欄,是否有蓋監造技師執業圖記,結果證實問題真的值得探討。

大家都沒注意到的事

關於技師執業圖記使用範圍規定的不清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令:對技師法第16條規定「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核釋,有關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如下。

一、應逐頁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者

1.基本設計圖。

2.細部設計圖。

3.各階段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之抽查(驗)之綜合研判總表。

二、應於封面或內容首頁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且全份文件應裝訂成冊、編目錄及頁碼並加蓋騎縫章者。

1.測量、地質調查及其他補充調查或勘測報告。

2.規劃設計書及可行性報告。

3.工作計畫書。

4.設計計算書。

5.工程預算書。

6.監造計畫書。

7.公共工程監造報表。

8.抽查施工作業及抽驗材料設備之抽查(驗)紀錄表。

9.調查報告。

10.鑑定報告。

11.評估報告及檢測報告。

三、應就其審查之下列文件或物件,於相關審查意見表(單)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施工廠商之施工計畫、品質計畫、預定進度表、施工圖、器材樣品、材料設備、設備功能運轉測試報表、試驗報告、竣工及結算文件。

四、其他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由技師法中央主管機關視個案情形核釋之。

那一項會出問題

目前一般執業技師一定會做好的有前述的第一項、因為曾經有懲戒的紀錄是設計圖或設計草圖,送給業主後執業技師未簽屬或未蓋執業技師圖記。在第二項下7.公共工程監造報表,就是一個陷阱,最近一個法院鑑定案調閱整年度工程的監造日報,每日的監造簽署是派任的經理蓋章了事,整年的彙整本也沒有執業技師簽署及蓋上執業圖記,沒人檢舉也沒注意到。但是第三項規定的內容就顯得要照顧的層面太廣,致令執業技師誤觸法網,這個天羅地網目前看起來是無邊無際的。

Q1:相關審查意見表(單)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各位在營造廠的主任技師都會簽施工計畫或品質計畫封面的審查表專任工程人員欄,但監造單位審查意見的核章欄,卻往往不是監造技師的簽署及蓋執業圖記,看到監造技師也大部分是在查核或驗收的時候,因此這個問題並未落實,是一個大漏洞等待被警告。

Q2:施工廠商之預定進度表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一般預定進度表是放在施工計畫內與整本施工計畫一起核准,執業技師有簽署施工計畫及加蓋執業圖記比較沒問題,除非是修正預定進度表的審核,最多僅是一紙核准公文了事,進度表依然是多沒簽署。

Q3:器材樣品、材料設備的審查意見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這次地雷差點引爆問題就出在送審材料審查意見:不符合約規範,僅有監造工務所品管工程師簽署蓋上監造所圖記,監造技師並未有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好在地雷埋在98年2月2 日工程會公告法令修訂以前,否則雖然端出全國的執業技師都會排隊受審的嚴厲紅線,是否過關仍在未定之天。

如何解決

1. 有關材料送審之審查意見往往牽涉的許多的材料廠商,事涉利益,被打回票往往會胡亂告,工程會應以非機關移送者來拒收,在法規未修正前,請各執業技師檢查一下貴工地工程材料送審之審查是否有簽署及加蓋圖記,以免踢到鐵板。

2. 公會要正視這個問題,如覺得工程會98年12月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令內容的哪一項是每一份都要簽署及蓋圖記做不到的,就要向工程會提出要求修正,取消窒礙難行之處,如本報902期焦點話題指出同一個盲點。或可比照同第二項在竣工時於全本封面簽署及加蓋圖記一次解決,也是另一種修法考量,畢竟可以一次簽署完成比較省事,與原條文的原意相去不遠,監造技師如何內控因應,將考驗眾家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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