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計畫經理應由執業技師擔任之必要性

 

前言

為顧及人民健康及生命安全,政府均依醫師法嚴格要求醫師必須親自執業,不得以無執照的密醫代替,且一旦醫師發生疏失,大都影響僅及於個人。至於金額龐大的公共工程,在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過程中若不慎疏失,其危及之公眾安全與影響,將數倍於醫療過失。因此,政府主管機關已經由技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立法,要求落實技師簽證與執業制度,近年來在產、官、學共同努力下,已經大幅提昇公共工程品質,惟在修法過程中,對於具關鍵樞紐與實際負責辦理工程之計畫經理或主持人資格,各級政府機關並未嚴格要求由具技師資格者擔任,似對公共工程安全造成不小之隱憂,值得主管機關的重視。

何謂計畫經理(Project Mmanager)?

依美國PMI「管理知識體系指南」2.2節Project Stakeholders定義,計畫經理為負責管理計畫之人(The person responsible for managing the project),而國內專家學者一般認為計畫經理負責專案成敗俗稱專案CEO,在計畫中所負責的事情,有如一個公司企業經營大小事務的縮小版,計畫經理人必須具備對計畫的基本認識,包括熟悉計畫如何定義、規劃、執行、監督及領導。主要負責建立專案團隊、專案分工與溝通工作、WBS工作細項規劃(Work Breakdown Structure) 與設置里程碑管理 (Task & Milestone Management)、利用工具作好要徑有效的執行、領導與控管等。

實務上工程顧問公司在參與競標時,為提高工作組織成員的評分,計畫較大時會指派學經歷較佳之主管擔任計畫主持人(甚至有協同計畫主持人;部分顧問公司並無計畫主持人職務加給),另指派一人擔任計畫經理,實際負責計畫之執行,計畫較小時,僅有計畫經理或計畫工程師之編制。

法律相關規定與實務

民國89年3月17日發布施行之「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顧管辦法)第4條規定:「技術顧問機構之董事長或代表人、總經理、負責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技術部門負責人及執行業務之計畫主持人均應由執業技師擔任。」,該辦法於民國92年7月2日制定公布「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顧管條例)後廢除。新的顧管條例僅在第7條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負責工程技術業務之經理人或工程技術部門負責人,均應由執業技師擔任」

在舊的顧管辦法中,明確規定執行業務之計畫主持人均應由執業技師擔任,而新的顧管條例對於實際負責辦理每個工程專案之計畫主持人 (或計畫經理)資格模糊化,以致各機構招標文件規定不一,造成實務上實際負責辦理之計畫經理(或計畫主持人)未具技師資格,即使具有技師資格但由資淺設計者負責工程簽證。上述現象將造成領導整個專案執行的執行長(計畫經理),有領導與負責整個專案成敗的技術與行政權利,卻不需負擔工程安全與技師法的簽證責任,似有權責不符的情形出現。因此,實務上有權利決定工法與材料的計畫經理,在工程書圖上卻可能不用負擔技師法的義務,是否恰當,值得工程界討論。

總結

綜上所述,為確保公眾安全,讓實際負責辦理工程之計畫經理(或主持人)權責相符,建議各級政府機構應於招標文件嚴格規定,計畫經理(或計畫主持人)應由執業技師擔任,同時顧問公司服務費率中,應將技師簽證費獨立計價。此外,為落實技師簽證制度,各工程顧問公司似需考慮實際負責簽證的技師加給應予提高,方可鼓勵執業技師認真貢獻其專業,以期提高公共工程品質。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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