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採購爭議的發生,影響採購案之推動與政策之執行,倘機關與廠商長期處於爭議及對立之情況,導致採購進度懸而未決,對於採購效益及公共利益將產生極大影響。因此,爭議發生後應快速、有效解決,是工程會爭議處理業務努力之目標。

為有效提升採購履約爭議處理效能,工程會自101年5月20日起提出之履約爭議處理新作為,包括101年8月1日起開放調解案件當事人得就申訴會委員中各建議2位專業委員及法律委員,以增加當事人對調解之接受度,迄102年2月22日止依當事人所建議調解委員指派者達96%;自101年8月3日修正「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4條但書規定,增訂調解撤回之收費上限自50萬元降為20萬元,兼顧申請人權益及行政資源之有效運用以減輕申請人負擔;另於101年12月5日及101年12月19日分別召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101年年終座談會」及「政府採購爭議處理實務研討會」,與五都申訴會及產官學界就履約爭議進行業務交流、觀念溝通及經驗分享。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