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 理事長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吳亦閎 理事

案由

土木工程科○技師辦理「○匝道工程」設計服務案,疑涉嫌違反技師法規定,經利害關係人移送技師懲戒委員懲戒。

交付懲戒意旨

利害關係人委託○公司辦理「○匝道工程」設計服務案,○技師為本案設計技師。其設計之預鑄預力梁於澆置上部橋面版時斷裂,致上部正澆置之橋面版亦隨之坍塌,本案經○公會鑑定,預力梁施工中斷裂主因為設計疏失,利害關係人依本案工程設計工作委託契約第○條權利及責任規定得向○公司求償金額僅能以契約價金為上限,是求償金額僅占工程重建金額之22.06%,造成利害關係人鉅大損失。

利害關係人以○技師涉有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規定情事,依技師法第39條第1款及第42條規定移送懲戒。

理 由

此一工程事故造成利害關係人鉅大損失,利害關係人認○技師未善盡其專業技師職責,有玩忽業務之情事,致委託人受有損害,而依技師法第39條第1款規定移送懲戒。

技師為本案設計技師,其職責係代表○公司執行設計服務契約工作,並對執行職務相關之工程師與繪圖人員負有督導與校核設計書圖工作之責。查○技師於本案設計時,其有關預鑄預力梁預力鋼鍵中心位置於完成設計送交繪圖人員繪製成圖面時,繪圖人員誤植多了5公分,○技師於人員繪圖完成後復經2次以上校核均未發現上開錯誤,惟利害關係人移付懲戒函稱○技師於工程事故發生後主動檢討原因,並於鑑定前即坦承設計圖面校核疏失,亦積極配合辦理復建變更設計事宜,故並無○技師玩忽業務之事實,爰尚難認定○技師於本案執行設計業務時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玩忽業務」情事,然對此一重要設計事項,○技師竟未發現繪圖人員誤植情形,以致發生工程事故且致委託機關受有損失,○技師於本案並無不能執行校核工作之情事,而未善盡注意義務發現重大錯誤即時更正,核有過失,業已構成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後段「對於委託事件違背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情事。

法條

按「技師不得有左列行為:……二、玩忽業務致委託人或他人受有損害。……六、對於委託事件有不正當行為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技師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技師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一、違反技師法所定之行為者。……」、「技師違反技師法者,依左列規定懲戒之:……三、違反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為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第39條第1款及第41條第1項第3款所明文規定;另「技師違反技師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三、違反第19條第1項第2款至第7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為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之技師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

決議

技師執行業務負有「善良管理人」責任,應本於專業善盡其因職務所生之最高程度注意,本案鋼鍵套管位置應屬重要設計事項,○技師為本案設計技師,校核設計圖說時未察覺圖面錯誤即時更正,致發生工程事故,核有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6款後段「對於委託事件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情事,依技師法第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申誡、停止業務或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衡酌○技師事後已深切檢討相關缺失並積極配合辦理復建變更設計事宜,態度良好,決議應予申誡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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