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法規推動歷程之回顧

筆者自民國83年榮工處退休後,過了幾個月無所事事的日子,沒有工作,每天不知如何打發,就到立法院擔任謝啟大立委的義工。因為謝立委是法官出身,一直待在司法委員會,加入公會後,想想與法律面接觸較多,第一個參加的是法益委員會,並被選為主委。

接著就碰上土木、結構36公尺大戰,土木技師被拿掉建築物結構的設計資格,連1公尺都不能設計。當時筆者與魏嘉甫理事長、蘇國樑理事長、林美惠技師4人,在全聯會每天晚上討論第二天對結構論述的廣告,延續了將近一個月,最後在工程會蔡兆陽主委的支持下,回復建築物36公尺的結構設計、監造資格。猶記當時筆者與蘇國樑兄,拿著公文,到行政院8部會用印,2天就完成用印,送行政院發布,堪稱史上最快會銜紀錄。

民國89年發生921集集大地震,社會上要求提高公共工程品質的呼籲,甚囂塵上。立法院許多委員對我國公共工程品質未能盡如人意,認為應有加強改善之空間。應該由真正專業的人員來做專業的事情,而非提出急就章式的臨時應急措施,終難成大器,工地主任即為前車之鑑。

當時筆者與蘇國樑理事長,藉立法院審查工程會年度預算時,到場拜託主席張秀珍立委,在預算決議加入但書,要求工程會應限一個月內實施「公共工程簽證規則」。經過討論,公共工程委員會官員認為一個月太短,要求延長為六個月,經討價還價結果,最後決定公共工程委員會必須在四個月內,公布實施「公共工程簽證規則」,當作預算審查之主決議,決議如下:

「在我國進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對於國外技師進入我國就業,幾無任何限制。而公共工程又無如建築物之各項簽證辦法。請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在四個月內公布施行公共工程簽證規則,以維護我國公共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為落實人照合一,施工簽證部份應以營造業專業技師為限)。」。

當時在工程會企劃處楊錫安處長支持下,多次與各技師公會協商草案,最後於91.7.3行政院公布實施。此後各項公共工程有了簽證制度,但也被人譏為無牙老虎,因為只是一個行政命令,如果機關不遵守,也無法可管,因而顯現出土木工程法立法之必要性。

921震災發生後,對於災損責任歸屬之鑑定,由於建商委託辦理之鑑定,與受災戶委託辦理之鑑定,兩者結論常常南轅北轍,兩本報告到了地方政府、法院,也無從判定是非。常有受災戶到立法委員辦公室,要求主持公道,變成全都無解。

因此筆者建議謝啟大立委,在921震災重建暫行條例中增訂條文,由工程會組成一最高鑑定機構,鑑定結果不得再上訴。於是立法院增訂了第17-1條「1因震災受損建築物安全鑑定有重大爭議者,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內政部,應組成建築物安全鑑定小組,受理當事人或主管縣 (市) 政府提出之鑑定申請;其鑑定結果為最終鑑定,不得再提出異議。」

當時工程會江耀宗副主委打了3個電話給筆者,要求撤回該案,理由是工程會沒有預算,沒有人力辦理。筆者請謝立委撤回時遭到拒絕,因為可以幫政府及法院解決問題,遭其他連署立委均拒絕撤回,結果就通過了。

一段時間後,筆者在工程會碰到主持鑑定業務的周筑昆處長,他告訴筆者,重建會撥了很多錢給工程會。故當時的鑑定費用是以萬為單位計,而非2千元。彼時許多土木、結構理事長,都當過委員,不過筆者倒是從來沒有當過工程會的鑑定委員。

83年水土保持法通過後,漸漸有了水土保持計畫設計、監造業務,非水保技師辦理的設計要請水保技師加簽。為爭取會員權益,公會開始推動水土保持法修法,由余烈理事長、施義芳理事長、呂震世理事長與筆者,會同公會理、監事,密集拜訪立法委員尋求支持。每次都準備了數頁說帖、接受拜訪的委員都說好好、支持、支持。有一次拜訪張清芳立委結束後,他的辦公室主任把我拉到一邊說,你們講了半天,委員根本聽不懂你們在說甚麼,一語驚醒夢中人。

筆者回去後就製作了一個5、6頁的Power Point,再到立法院請周清玉委員,找水保局及本會召開協調會,我們帶了單槍投影機到場,以水土保持法第8條,說明除集水區治理外,其他全是土木技師的執業範圍,水保局是以綁標的方式,維護水保技師的利益。於是現場7、8位立委,同聲指責水保局不對,偏袒水保技師,有綁標之嫌。

水保法第6條修法也就順利成案,其後要感謝郭耀章理事長提醒,第6條將土木、水利、大地技師與水保技師並列,仍然需要水保技師加簽。竅門就在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六章規定,特殊專業技術:「 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所稱特殊專業技術,係指中央主管機關依同細則第五條公告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其承辦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規劃、設計及監造之範圍,超出依技師法所定之各科技師執業範圍者。」所以土木技師與水保技師並列,還是要給水保技師加簽。

因此筆者又擬了第6條之一,重點為「涉及農藝或植生方法、措施之工程金額達總計畫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主管機關應要求承辦技師交由具有該特殊專業技術之水土保持技師負責簽證。」其間還有一個小插曲,水保局官員在會議紀錄上把「總計畫之百分之三十以上」偷偷改為「直接工程費之百分之三十以上」,好在被筆者發現,才改了回來,以後的水保業務也就不需水保技師加簽了。

馬英九總統擔任法務部長時,黃國鐘立法委員推動政府採購法立法,其原因是因為當時的採購、及審計弊端叢生,希望建立一個公開透明的採購制度,筆者也有機會參與每場公聽會、審查會,政府採購法的宗旨其實很簡單,就是將「事前審計改為事後審計」。由於參加了很多場立法院審查會,有一次採購法審查會法務部檢查司蔡碧玉司長說,很多法律最後一條「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規定」是贅語,因為本法沒有而其他法律有的規定,本來就要依其他法律之規定。話雖如此,很多法律最後還是有這句話,可見習慣的影響力還是很大的。

接著公會推動營造業法的立法,歷經10年之久才通過,本來是沒有水保技師、測量技師,結果是最後一次政黨協商時測量技師公會帶了7、8位委員進入會場,就強行通過。可是測量與工程施工,到底一萬差八千,因此增加了20個工程學分的限制。此事證明:保持與立法委員的互動,甚為重要。

331地震後,大地技師公會與應用地質技師公會推動地質法的立法,地質法的宗旨是,土地開發要辦理地質評估審查,反對最烈的是建商投資公會。原因是有人買了一塊商業區土地,要開發時,才被發現位於地質敏感區而不能開發,將血本無歸、求償無門。當然政府也辦了很多場的說明會,公聽會,筆者幾乎每場皆代表公會參加,以確保土木技師權益。其實與土木技師公會相關者,重點在第10條,確保土木技師的執業簽證資格。

接著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公布,規定顧問公司負責人必須為技師,一舉將國內數千家顧問公司淘汰至7百餘間。但因事涉人民權利、義務需以法律定之,不久工程會就跟著推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在委員會審查時,當時中鋼董事長退休的立委王鍾渝,質疑顧問公司負責人需為技師條款,他說我當過中鋼的董事長,要去當中興的董事長也不行嗎?好在大多數委員贊成專業的事還是要專業的人負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經過冗長的會議討論,最後還是通過負責人需為技師的條文。

目前社會上有一些人鼓吹,負責人可以不需技師,理由是負責人要交棒時,有資格的人不敢接,敢接的人沒資格,並且建議如營造業一樣,成立顧問公司的分級制度。要論述顧問公司的分級制度,非三言兩語說得清,以後另文闡述。

90年代景觀學會推動景觀法立法,草案第1條開宗明義就寫道:「凡視線所及,皆為景觀」,換言之萬事萬物皆要景觀師簽證。此法案一出,立刻引起社會一片嘩然,尤其遭到工程界的強力反對。數年後,景觀學會委託邱文彥立委,推動的景觀法草案就緩和許多,第1條更正為為「維護景觀品質,改善城鄉風貌,塑造優質環境,建立景觀專業、保護自然與人文地景,及保障國民景觀權益之制度,特制定本法。」。而土木技師的地位,列在第16條「景觀事務依現行法令規定,由相關專業技師與景觀師公平競爭,協力辦理」。經過邱文彥委員一個月每週2、3次的協調會,終於取得各方同意。本案在國民黨執政時,經委員會通過後要經過政黨協商,本來四黨協商已經過了。待送院會二、三讀時,代表親民黨的李鴻鈞立委,卻撤銷簽名,宣告破滅。基於法案隔屆不連續的規定,推動的邱文彥委員也未連任(不分區立委),景觀法要起死回生,目前已不可能。

同一期間室內裝修設計協會推動室內設計立法,他們曾拜訪吳敦義副總統希望支持立法,副總統辦公室交辦後,由內政部司長主持會議,會中遭到建築師公會的強力反對,結果也胎死腹中。

綜上所述,回顧技師相關法規之立法,盡皆經歷了艱辛漫長的歷程,也說明了目前要想通過一個權利法案,可謂難於上青天,技師權益仍待大家齊心努力。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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