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8年5月24日15:43是歷史性的一刻,過去50年來,營造業主任技師懲戒的噩夢終於褪去,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修正通過,弟過去20年的夢想終於成真,心中吶喊著「50年來無法攻破,我做到了!」

近年來,各項專技人員執業法規多有修正,其修法方向多朝因應社會變遷、改善執業環境以及提升各專門技術人員權益保障之考量。本人擔任土木技師公會及全聯會理事長多年,經常看到技師朋友遭受懲戒的案例,除了少數個案,是因為個人是非判斷、價值偏差而違法外,大部分的違規事項,都是因為營造業法第34條的「霸王條款」,緊緊箍住任職營造業的「主任技師」一人專任一職的限制,導致技師朋友屢被懲戒,甚至被要求解任的嚴厲對待。身為技師公會的大家長,我經常與當事人討論、應對縣市政府審議委員會的答辯,過去也在審議會審查時為技師發聲,爭取當事人權益,但礙於法令,仍有為數不少的技師遭受懲戒處分,這不僅是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的痛,也是我身為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念茲在茲,要為大家解套的最優先任務!

民國92年營造業法立法,係承繼早期的營造業管理規則,針對營造業有更完整,但更嚴格的管理框架,尤其對於「專任工程人員」專職專任的規定,設有包含:登記、入會、執業項目、獎懲等等條款,希望透過「一人專任一職」的約束,提升營造業工程品質。92年立法當時,因為丙等營造業喊出「技師人力不足,立法後丙等營造業將無以為繼」的訴求,在多方協調下,公會亦考量徹底解決受聘在丙等營造業工地主任撤出的問題,故採「雙軌制」,即依法聘請技師或採「丙級簽證制」。雖然「丙簽」,不能完全讓丙級營造業滿意,但至少解決兩件重要事項:

1.確認工地主任及專任工程人員,於營造業的責任與分工 (本法第32條、第35條)。

2.規定丙等營造業在本法施行一年後,申請換領丙等綜合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並於五年後,得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技師(或建築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內,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本法第66條第4項)。

對於營造業主任技師,多年來所受的不公平待遇,雖然歷經多屆理事長努力,仍無法解套,看到技師朋友為了捍衛自己權益,答辯過程中所受的煎熬,我都點滴在心頭,感同身受。進入立法院擔任第九屆民進黨不分區立委,我即提出營造業法第34條修正案,但遭遇營造業商業同業公會及營造業仲介業者的挑戰,甚至黑函傳遍各立委辦公室;部分業者認為營建業的前景未明,於此時期推動技師「人照合一」、或兼職政策,定會加重業者經營成本負擔,並且技師人力於營造業明顯不足,倘新法案通過,勢將衝擊丙等綜合營造業找不到主任技師的窘境。我一向以技師權益為最優先考量,但產業一時間無法改善的問題,也不能忽視,乃多次召開產、官、學公聽會、小型座談會,聆聽各界意見,籌思各項改革方案及規劃短、中、長期進程,透過溝通說明,讓營造業經營者理解專任工程人員專業技能的重要性、執業尊嚴及任職的辛勞,並期望產業薪資待遇結構做一調整。

另外,也督促內政部營建署及公共工程委員會,必須積極研擬於公共工程預算經費中,獨立編列技師專業服務費項目,由政府機關帶頭,重視營造業主任技師、主任建築師的專業才能以及功勞;而我所提案的營造業法第34條修正內容,為「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但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不在此限。」其修正意旨,在規範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必須為單一營造廠之從業人員,即所謂的「競業條款」,但於營造業之外的兼任職務,不予規定,係因憲法賦予人民有「工作權」的保障。

現代社會科技進步、各行各業百家爭鳴,雖然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工作量負荷重,但如果主任技師行有餘力,在不違反法令規範,以及體力、工作時間外能夠調配的情形下,讓主任技師可以創造更多收入,貢獻社會,何須禁止?!況且,主任技師為專門技術人員,不僅通過國家考試,更需具備相當的工作資歷,是國家的資源、社會的人才,不應以法律限制其發展。我更相信,主任技師都具備專業度、成熟度,能夠在本職兢兢業業、戮力以赴,多數技師更擁有多元智能,足以從事非關營造業本業的兼任工作。而長期規畫,則須以政策方式鼓勵新進技師投入營造業,才能建立營造產業長治久安的良善發展。

立法者必須與時俱進,修正不符現狀的法律條款,方不至於阻礙社會進步,限制個人發展;更積極的意義,是透過修法規範人民的權利義務,使社會制度不至於崩壞,讓人民都能安居樂業,各行各業進步發達。我非常榮幸獲民進黨提名,擔任第九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將工程的專業帶入立法院,三年來積極參與討論修正「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都市危險及老舊房屋加速重建條例」以及甫於上(4)月底通過的「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皆為工程界相當重視,且符合公平正義之修法或立法,義芳長久以來,皆本著「工程專業、技師優先」的初衷,於各法案審查時,將工程界的需求、建議意見,成功地納入新法律中,這是執政黨賦予我的責任,也是各位技師朋友的付託,我將繼續肩負這樣的使命不斷努力,為工程界開拓更寬闊的藍海。

近日來,技師朋友們,對於營造業法第三十四條修正通過,充滿興奮與期待,並且於群組中討論各種改變及樣態,因為相關施行細則及子法,還待主管機關配合修正,屆時可更明確釐清新法規的適用範圍及性質內容,大家再進一步討論、說明;不過,「人照合一」制度,是我們長遠努力的目標,作為營造業關鍵的一份子,我們要珍惜這份來之不易的權益,破除「租牌」的陋規,讓營造業工程品質向上提升,獲得社會大眾的認同。

最後,我要感謝立法院委員同仁們,尤其國、民兩黨的黨團三長,各黨派參與協商的委員、內政委員會委員,以及曾銘宗召委的支持,讓本法案順利修正通過,完成立法。另外,內政部徐部長持續關心,營建署業務主辦同仁的專業協助,也是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還有修法過程中,努力奔走於立法委員辦公室,溝通說明的各公會理事長:張錦峯、洪啟德、蔡明文、黃武龍、鄭明昌以及黃清和等,以及公會法案的智多星周子劍、賴建宏、陳玫英、陳錦芳,多次參與法案內容的修正,利用時間不辭辛勞參加遊說的呂震世、梁詩桐、黃騰輝、陳永成、陳菁雲、朱弘家、蔡逸勳,蔡震邦及楊高雄等技師們,經常提供意見的伍勝民、劉靖國、陳存永及劉建陸,靠著大家團結一心的努力,終於打破50年的窠臼,讓我們一起讚聲「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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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黃彥勳技師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