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談 專任與兼任

最近常接到一些電話,有的是公會轉來的,有些是直接找筆者詢問,有關營造業法第34條修正條文對主任技師的限制程度,在此就筆者所知,略述如下:

查第34條原來限制技師得兼任業務為,需經營建署同意的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4項業務,他如「審查、檢查、抽查、調查、施工查核、評選、勘驗、評估」應屬於其他類別之鑑定業務,殆無疑義。但,前年6月,營建署無事生非,出個函說:『審查水土保持計畫非營建署核定之其他業務』,此函一出,如同捅了一個馬蜂窩,造成天下大亂,連地方政府也要求營建署儘快善後。因此,營建署就召開了數次會議,每次筆者代表公會參加,會中強烈的表達:審查應屬34條之其他類別。之後,營建署在去年9月,心不甘情不願的作出解釋:同意審查屬於其他業務,卻又加了一些需報備的限制。紛紛擾擾一年多,顯示營建署的顢頇無能。

此一事件造成全國土木技師的反感,施義芳理事長也順勢提出第34條修正草案,刪除兼任的限制。很多人問:可以兼任顧問公司的技師嗎?非執業技師可以嗎?其他非工程的行業可以嗎?這就要看是是否專任。就筆者所知,目前政府仍然是以薪資所得,定義專任與否。如果主任技師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薪資,政府就會函詢公司,是否為專任?如顧問公司答覆是肯定的,不論是否為執業技師,就會移送懲戒。

如果是兼任其他行業,政府的SOP,也是函詢該公司是否為專任。因此修正後的營造業法,取消了兼任的限制,仍然有專任的限制。但是其他行業之兼任,筆者認為有討論的空間。政府官員是百分之百的公務員,絕對不能兼任技師業務,可是許多國營企業的董監事,是政府的一級主管擔任,身兼數職者,所在多有。

至於修正前的營造業法,允許主任技師擔任關係企業,如建設公司的董監事,筆者以為:修正後,擔任非關係企業的董監事,應該也無限制;惟,擔任非關係企業的負責人,其爭點在是否專任?按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因此依公司法的規定,主任技師似可兼任其他公司董監事、負責人。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Ads sidebar 2-1

來來來哩來按個贊!


【版權重要說明】:本網站內容係由該著作權人或團體同意下轉載、或由該作者或會員自行創作上載發表之沒有違反著作權之圖稿內容,一切內容僅代表該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本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讀者認為文章或評論有侵權不妥之處,請與聯絡我們,將儘速協同處理;同時未經本網站同意請勿任意轉載內容,我們也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