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繼續性之從業人員或定期契約勞工

 

今年7月有一技師事務所發函營建署,表示『欲聘請目前擔任營造業之主任技師為事務所員工,但非擔任執業技師並不執行技師簽證業務,是否有違法之疑慮』,函請釋疑。同時新北市政府,亦針對「專任工程人員若兼任其他非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公司之業務或職務,如何認定該專任工程人員是否為營造業繼續性之從業人員或兼任公司之定期契約勞工,其薪資及兼任時間是否有認定標準。」

話說修法前之營造業法第34條原條文,係正面表列技師得兼職事項,未列入事項一概不准,以致行之有年的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業務,在台北市政府請示是否屬得兼職業務時,因營建署解釋為非得兼任業務,導致全國各地方政府大量移送主任技師懲戒,天下大亂成一團,立法院日日不得安寧,此事件大家應記憶猶新。

營建署為了消彌此一亂象,三次邀請各地方政府、各技師公會會商,作成主任技師得審查水土保持計畫的解釋函,但已歷經歷經11個月有餘。立法院為澈底解決主任技師兼職問題,在今(108)年6月19日修正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不得兼任其他綜合營造業、專業營造業之業務或職務,但本法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不在此限。」免除了兼任其他業務的限制。

由於技師長期受到營建署打壓,一旦法條鬆綁,就以為百無禁忌,忘了第34條原來就有的「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之規定,甚至以為可以兼任其他專任的職務。其實修正後的營造業法,只是放寬了「兼職」的規定,仍然是受到應專任營造業的限制。

何謂繼續性之從業人員或定期契約勞工,營建署本於權責逕行解釋即可,但缺乏擔當的營建署,又於今年9月18日邀請各技師公會、各地方政府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營造業法第34條執行方式。以定義何謂繼續性之從業人員或定期契約勞工。會中筆者建議,本案相關解釋函應負面表列,除表列項目外,其他均應允許,也得到地方政府官員的認同。

繼續性之從業人員的定義,勞委會代表以89.3.31(89)台勞資二字第 0011362號書函:「...至於實務上認定工作職務是否為非繼續性當視該事業單位之職務(工作)說明書等相關文件載明之職務或企業內就同一工作是否有不定期契約工及定期契約工同時從事該相同工作,如有之,則應視為有繼續性工作之認定參據。」

對於定期契約勞工,勞委會代表列舉:「勞動基準法第九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至4款之規定,「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但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綜上可知,營造業法對專任的限制還是很嚴格的,建議主任技師行有餘力,從事一些如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審查等等工作,既有尊嚴,又免觸法。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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