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11月27日媒體報導文化部發布文化藝術採購辦法,引發各界討論,工程會表示我國政府採購法,與WTO政府採購協定一致,屬一般採購之通案性規定,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另訂特別採購法規,主要在其專業特殊性之適用。

專業特殊性採購規定,係就一般採購中之評選項目、標準、方式、評選委員資格等,依該專業特殊採購予以特別之規定,以選出適合之廠商,至於其餘如公平、公正、公開等基本要求之規定,仍依採購法辦理。

以媒體報導的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為例,係文化部依文化基本法授權訂定,目的為維護文化藝術價值、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權益,及促進文化藝術事業發展,爰從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各種採購程序,選擇更適合藝文採購之作業,訂定特殊規定,例如明定應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情形、評選委員中文化藝術領域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2人、評分項目中之專業及執行能力所占配分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使各機關據以執行。

採購法及前述之各種特別的採購規定,互相搭配而形成一個完整之採購法規體系,彼此有相輔相成之效果。工程會亦將於各訓練講習場合,依採購法與與各特別採購規定之立法目的、用意,廣為宣導,以利採購人員靈活運用各項採購程序,使機關獲得符合需求且品質良好價格合理之採購標的。(摘自工程會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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