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92年12月31日發布施行。依本細則第十條但書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得兼任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當時並無服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技師需報備之規定,到了96年,工程會看到營建署要求營造業之主任技師,需年年由公會造冊向營建署報備。見獵心喜、有樣學樣,發布96年11月23日工程企字第09600477500號函,開始要求技師公會每年年初將服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技師,有意兼任政府認可之業務者,列冊向工程會報備。

由於技術顧問業執業方式與營造業不同,自92年施行細則公布以來,從未發生技師因未專任而受懲戒的問題,顯示年年報備已流於形式。

邇來土木技師公會、施義芳立法委員,反映顧管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已明定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得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惟以往函釋或令,卻要求上開已正面表列之業務或職務,仍需由技師或公會申請認可,進行逐案審核,已是過於嚴苛。

案經工程會吳主任委員指示:毋須再經討論,即依法令解釋權責,重新解釋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但書規定,及時導正現行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兼職認可之作法。工程會業以108年12月24日工程技字第1080201490號令(函令如下),明定主管機關認可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得予兼任之業務或職務(含類型及其範圍),除受政府機關徵調辦理者外,應經任職之顧問公司同意,技師兼任相關業務或職務,無須事前或事後,再向工程會申請認可或報備,以往解釋函令予以廢止或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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