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於105年5月1日公告施行,其立法目的,係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保育自然環境與人文資產,促進資源與產業合理配置,強化國土整合管理機制,並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追求國家永續發展」,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於該法施行後2年內,應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施行4年及6年內,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及「國土功能分區」,亦即至111年5月1日,一部歷經二十多年努力、且攸關國土永續發展的法案,將全面上路。屆時「區域計畫法」及相關區域計畫,將予以廢止;依「都市計畫法」或「國家公園法」進行管制地區,則應依據「國土計畫」規定,進行檢討修正。

國土計畫是針對我國管轄之陸域及海域,所訂定引導國土資源保育及利用的空間發展計畫,也是現有國家公園計畫及都市計畫的上位計畫;有別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係以地方實質空間發展及使用管制為內容,「全國國土計畫」係屬全國性位階,其內容以追求國家永續發展願景下,就全國尺度所研訂具有目標性、政策性及整體性之空間發展及土地使用指導原則。

2013年,台灣第一部高空紀錄片《看見台灣》問世,這部台灣土地的紀錄片,係由齊柏林導演生前所拍攝,它讓國人看見台灣的壯麗,也看見了開發對於國土的破壞與傷害。齊柏林導演的《看見台灣》,讓許多人見識到台灣的美麗與哀愁,更揭露出國內許多有關礦產資源過度開採、工廠超量排放廢水及廢氣、耕作農地過度開發、漁港密集開發破壞海岸線等環境危害議題。對於這些國土開發所造成的危害,也燃起國內對於環境保育的重視。

依據國土計畫法第3條規定,基於保育利用及管理之需要、與土地資源特性,可劃分為國土保育地區、海洋資源地區、農業發展地區及城鄉發展地區等四大國土功能分區。其中「農業發展地區」之劃設,便是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改善農地破碎化並維護,以確保農地資源農用免於零星變更開發影響糧食安全。現行(107年)版本之全國國土計畫指出,目前農地資源之發展,由於非都市土地多為現況編定,其並未整體規劃農業產製儲銷空間、都市及產業發展用地,隨著國內社會經濟發展結構轉變,因農業在經濟產值方面相對弱勢,亦使農地轉為非農業使用情形,變得相當普遍。此外,「農地違章工廠」,亦是造成農業生產環境破壞與農地污染之重要原因,這些工廠(含未登記工廠、臨時工廠),未依規定在農地上興建,不僅存有公安與農安的疑慮,有關農田的灌溉用水與工廠的工業廢水,因未落實設置灌排分離,而造成農地的土水污染,也間接地影響國人的食安問題。

國土計畫法在未來的實質推動與落實治理,必定是一段備受考驗的過程,而近期內政部擬具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更是引發外界學者與環團人士的議論。有關上述修正條文中,較具爭議性之修訂內容,其一,是有關國土計畫通盤檢討及適時變更機制,因應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需要,增訂「經行政院核定之國家重大建設計畫」,得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之規定,即不受5年通盤檢討一次的限制,但也為避免所謂「國家重大建設」,浮濫提出會影響計畫的穩定性,因此僅限於行政院所核定的重大建設。其二,是有關將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與國土功能分區等兩項法定工作之辦理時程,從「二年」延長為「一定期限內完成」。面對民間反對修法的聲浪,主責機關對於國土開發與保育的決策,應謹慎衡量國土計畫法之立法良意,進行修法檢討,而法規中的分區劃設作業,由現行2年改為「一定期限內完成」,會不會就如同農地違章工廠的落日條款,變成無限期延長,也勢必要再研議「合理的展延期限」,避免引人疑竇。

對於後續國土計畫法及其相關子法的完整推動實施,與工程從業人員執行公共工程業務,影響甚鉅,所引致工程執行方面的影響跟配套措施,亦是需要中央工程主管機關、及地方工程主辦機關,密切協商的主要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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