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工程會廣納業界建議,修正「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將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的兼職,做了合理的調整。本條例,業經工程會於110年1月21日,以工程技字第1100200035號令修正發布,如下表。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條 修正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任職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執行業務支領公司營業全部時間報酬之工作;所稱繼續性從業人員,指持續在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工作,不包括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之工作者。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之執業技師,執行本條例第三條及第四條所定工程技術服務業務,僅得以任職公司名義為之。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兼任公司以外之非技師業務或職務,不得與所任職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業務衝突;於公司營業時間內兼任者,並應經公司同意,但兼任技師公會之業務或職務者,免經公司同意。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為前項同意時,不得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第二項之執業技師就辦理之業務,應由本人或在本人監督下完成;涉及現場作業者,並應親自赴現場實地查核,始得於相關圖樣及書表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

第十條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專任,指在受聘之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服務或受聘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支配於公司外服務,且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服務,支領全部時間報酬;於受聘任職期間,在公司營業之全部時間內無兼任該公司以外其他業務或職務之情形。但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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