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營造業法於民國92年制定及公布施行,其中第40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即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三個月內依規定另聘之。前項期間如有繼續施工工程,其專任工程人員之工作,應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等級、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或營造業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前項之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查此條文立法理由,係為明定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因「離職」或「受停止執行營造業業務之處分」時之做法,尚無包含專任工程人員因需短期請假及代理之規定。

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為利各地方主管機關及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遵行,多年來,經與技師公會等單位數次研議,於民國103年1月16日,以台內營字第1030800188號函釋「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因故擬短期請假及代理之執行方式」,施行至今,有倡議應持續檢討修正,故筆者試就此一課題提出淺見及建議,敬供參考。

二、現行方式

現行作業方式之基礎,係以內政部103年1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30800188號函為依據,而後針對申請辦理方式、表格整併簡化及減少審查規費等事項研討及修正,內政部營建署於104年4月23日以營署中建字第1043580233號函送會議紀錄,再經內政部104年5月28日內授營中字第1040808525號函,修正專任工程人員請假及代理申請表,以供各縣市主管機關及營造業遵照辦理。

上述申請表中附記說明如下:營造業應於專任工程人員請假日前15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1.專任工程人員短期請假及代理以每年度至多30日為限,可分次申請。2.請假之專任工程人員,其工作得委由符合營造業原登記類別且未設立事務所、或未受聘於技術顧問機構之建築師或技師擔任,且該技師應於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並應負責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應負責辦理之工作,並負連帶責任。3.代理之專任工程人員以代理1人為限,且請假及代理之專任工程人員,須經受雇營造業負責人簽章同意(併請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印鑑頁影本)。4.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同意及備查時,應註記請假及代理專任工程人員相關資料,於本部營建署所建置之營造業管理資訊系統中,並請確實副知請假人及代理人之雙方及相關營造業者。5.短期請假及代理之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得以親自到場辦理簽章、或以檢附雙證件(身分證及健保卡(或駕駛執照))方式辦理。6.因各地方政府需於承攬工程手冊中,辦理上開短期請假及代理情事之註記,本申請案依營造業規費收費標準第8條規定,得收取審查費200元。7.本申請表及相關文件資料,如有偽造文書或出具不實資料者,應負相關之法律責任。8.申請期限(請假日前15日內報備),如經地方政府查明確有緊急情事,得由各地方政府彈性應變調整處理。」

三、窒礙難行問題點

(一)請假前15日內送機關備查

此送件規定之時點,對有計畫性的請假事件是可行的做法,如國內外觀光、探親、短期在職進修等事由;倘屬非預期性之突發狀況,如近期因新冠肺炎確診或須檢疫隔離、病痛就醫、或交通事故延遲等情事,目前的請假規定做法,即顯得緩不濟急,無法發揮緊急應變之效,執行上確有窒礙!倘因此無法參加預排之工程勘驗、查驗或驗收,依營造業法第41條規定,應不予辦理,不僅浪費人力物力,也延誤工程進度,更甚者,專任工程人員有被移送懲戒之風險。

(二)請假及代理每年30日為限

目前函釋規定,為主管機關為維護繼續施作之工程品質與安全、及辦理相關簽證工作之解釋性行政規則,惟又限制專任工程人員短期請假及代理,以每年度至多30日為限,似有擴大解釋:營造業法第4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營造業應於十五日內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報請備查」。再者,對於勞工休請假規定,我國於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勞動法規,均已訂定,況依勞動基準法第1條,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故此專任工程人員請假代理日數之限制,恐有逾越法律授權範圍。

(三)代理人須營造業負責人簽章同意

營造業法第34條1項有關專任工程人員兼任鑑定、審查、檢查、抽查、調查、勘驗、評估業務之規定,於108年5月24日修法前,均需徵得營造業負責人同意,並造冊送內政部認可備查;修法後如有兼任業務者,已無須再提報內政部備查。

故專任工程人員擔任代理人執行勘驗、查驗或驗收等工作,尚已無營造公司及負責人,於請假及代理表單上簽章表示同意之必要。有關代理人之請假程序,按所受聘之營造公司之內部休請假管理規定辦理即可。

(四)必須現場臨櫃辦理

目前執行方式,雖已改成專任工程人員得以親自到場辦理簽章、或以檢附雙證件(身分證及健保卡(或駕駛執照))方式委託代辦,惟仍須臨櫃辦理。

另,為使請假及代理各項文件審查程序能順利進行及立即補正,亦有見請假及代理雙方專任工程人員、營造公司、或行政代辦人員,齊聚於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櫃台前等候辦理之情形。

四、改善建議

前述三之(二)「請假及代理以每年30日為限」有關法規問題,宜請由主管機關釋示之。本文僅就執行面提出下列三點建議:

(一)代理人採預審提報制

職務代理人制度,在現今民營企業或公務機關,都已形成內部營運制度的一環,俾使業務能有效銜接及發揮營運效能。依營造業法第7條規定,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需具有一定資格及工作經驗始可擔任,且負有一定法律責任,非同一公司內一般職務者可代理之。故為周全執行方式,充分滿足計畫性及非預期性之請假及代理事由,建議代理人預先完成資格審定,成立「短期請假代理人力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續如有職務代理需求,則直接由「短期請假代理人力庫」覓得代理人,以行專任工程人員代理職責。

(二)專業公會為協調窗口

人民團體法第35條:「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技師等專業公會,屬職業團體之一,為發揚專業公會服務功能及促進會員權益,建議由營造業登記所在地所屬之技師或建築師公會為協調窗口,調查所屬會員資格及意願,並成立前述「短期請假代理人力庫」,俾利代理執行營造業第35條專任工程人員職責。

(三)建置線上請假代理作業系統

鑑於受聘於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已近6000人之多,建議主管機關建置「專任工程人員請假代理作業系統」,朝資訊化方向發展,有需要者可直接上網申辦,由請假及代理之雙方專任工程人員,於系統點選確認;另系統內請假及代理資料,亦可供主管機關定期統計及查考之用。不僅免除臨櫃辦理之人力物力浪費及困擾,亦符合簡政、快速、節約、便民的施政理念。

五、結語

綜上,在土木枝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專業公會及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多年共同研商努力下,有關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短期請假及代理執行方式,確實已較簡化及便民。本文探討幾點執行上面臨之實務問題,及提出請假代理方式之改善構想,盼不吝指正,期使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短期請假及代理人制度,更加完備,以達減輕主管機關業務負擔、增進專業公會服務功能、節約申辦之人力物力、及減少專任工程人員受懲戒風險之多贏目標。

參考資料

1.營造業主任技師短期請假及代理手續已更簡化便民(106年10月8日)。技師報,第962期。

2.陳錦芳(108年8月17日)。限制專任工程人員請假代理日數牴觸性平法-籲請修正內政部103年1月16日台內營字第1030800188號函。技師報,第11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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