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中的贅語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2條規定:「自由經濟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與示範事業之設置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事實上,這是一條贅詞、贅語、贅文。何謂贅語,就是有寫和沒寫一樣。試想如果沒寫「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在本法未規定的事項,而在其他法律有規定者就可以不必遵守其他法律的規定嗎?須知中華民國的法律、條例,經過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明令公布,全國百姓自牙牙學語的小嬰兒至行將就木之人都必須遵守,任何人犯了,都不能以不知的理由免罪,所以新法都要有一個宣導時間。

既然知道是贅語,為什麼又要寫在條文裡呢?這是為了應付行政院各部份一些掌權的冗員,為了怕增加自己的工作量,有新法要立時,就以有疊床架屋、法律競合問題來反對。但是如果很恭敬的請示他們,新法疊了那張床?架了那戶屋?又競合了那部法?合了那一條文?則虛空咄咄,瞠目結舌,不知所云。總而言之,就是反對到底。筆者參與推動土木工程法立法,已歷時十載有餘,碰到這些掌權的長官,深有宰相有權能割地,孤臣無力可回天之嘆。

話說筆者在技師報第910期拙作〝『黑箱服貿』之二『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其中第59條規定建築師得在自由經濟示範區內開業,而律師、會計師、醫師都有在示範區內開業的條文,獨漏技師在區內執業的規定,以後自由經濟示範區內任何工程,僅建築師得以辦理。

結果工程會以103年6月16日工程技字第10300203180號函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說明: 「一、依旨揭條例草案第2條第I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二、復查旨揭條例草案就工程技術服務業並未規定,爰應適用現行技師法及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之規定,自無該文所稱技師於自由經濟示範區無工作權,而只能擔任建築師下包之疑慮。」。實在是不知第2條為贅語,所以引用第2條和沒有引用是一樣的,白搭!

因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是屬地的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規定原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技師未在該條例內規定可執業方式,而建築師可以,當然建築師優先適用。如果其中無建築師於區內執業之規定,技師自亦可不必列入,如會計師已提出刪除該條例第58條有關會計師在區內執業規定之修正動議。故在建築師之第59條未刪除之情況下,則必須在條例內增加「中華民國技師得依技師法、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及建築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於示範區內執行技師業務。」之條文,以確保技師在示範區內執業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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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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