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時申報勘驗,主任技師應受懲處嗎?我看內政部台內訴字第1110001200號訴願決定書

前言

建築法第56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依此規定,對於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承造人須會同監造人申報後,才得施工。然而,若遇建築工程未依此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擔任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之技師或建築師,是否會受到懲戒呢?

本文擬以內政部台內訴字第1110001200號訴願決定書分析之,尚祈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案例事實

A公司承攬X工務局核發106樹建字第32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工程(下稱系爭工程),A公司於107年7月10日申報施工計畫,並於同日核准開工。嗣A公司向X工務局陳報系爭工程未申報勘驗,即先行施作放樣、基礎版、2至5樓板及屋頂板等工程項目(以下合稱系爭工項),申請補辦勘驗程序,經X工務局審認,系爭工程未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於施工前先行報請勘驗,依同法第87條規定,各處承造人A公司、監造人B建築師事務所6萬3,000元罰鍰。

C受聘A公司,擔任系爭工程之專任工程人員,X工務局審認A公司未依施工計畫書施工,涉違反營造業法第26條規定,而C未查核施工計畫,並於施工前未將勘驗報告書及勘驗查核報告表簽章送達X工務局,涉違反營造業法第35條第6款規定,因A公司營業地址位於Y,X工務局移付Y工務局審議。本案提送Y營造業審議委員會審議後,決議C違反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爰依同法第61條第1項規定,處C「警告1次」處分。C不服處分,向內政部提起訴願遭駁回。

爭點分析

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35條第6款規定,除應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外,亦負有申報之義務?

內政部台內訴字第1110001200號訴願決定書,認為:「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勘驗項目、申報規定等,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次依建築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項目,應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監造人查核;經查核確依核准設計圖說施工時,應於建築工程勘驗報告書、及勘驗查核報告表簽章,並於各施工階段前送達X工務局,次日方得繼續施工。

按上開法令意旨,係在確保各施工階段均能按圖施工,且賦予自主管理及申報勘驗文件之義務,確保工程品質。專任工程人員受聘於承造人,係擔任承攬工程之施工技術指導及施工安全之人員,對於建築工程應勘驗項目,依上開規定,應與承造人共同查核,並將簽章確認之勘驗報告表,共同向主管機關申報。是專任工程人員依營造業法第35條第6款規定,除應於申報勘驗文件簽名或蓋章外,亦負有申報之義務,始具實益。」

1.專任工程人員主張

依建築法第56條等規定,承造人應按建築主管機關核定之施工計畫辦理,並於施工階段辦理各項放樣、基礎、各層、屋架等勘驗,故承造人A公司未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違反上開規定,但負有按階段申報勘驗之法定申報義務人為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並非勘驗申報義務人;另依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C於系爭工程確有依法查核施工計畫書等義務,且工程施工中,訴願人有會同A公司等先行勘驗合格,並於申報勘驗文件上簽章,因申報義務人為A公司,C於施工計畫書、開工報告、工程查驗文件、申報勘驗文件簽章後,已將各項文書交付A公司,營造業法第35條並未規定專任工程人員負有辦理工程勘驗之申報義務,職是C並未違反營造業法第35條規定;但內政部訴願會卻認為,C雖稱已於申報勘驗文件簽章,惟其違反申報義務,規避各工程階段勘驗之行政申報責任,仍不得免責,違規事實明確。

2. 內政部函釋

但是關於起造人或承造人未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案件之懲處執行,內政部曾以90 年9月19日(90)台內營字第9085426號函,釋疑:「承造人如有未按建築法第56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案件之情事,基於工程之查驗、勘驗與申報,乃不同之事情,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其施工責任,乃在於工程之查驗、勘驗而非申報,專任工程人員並非申報勘驗之義務主體,僅負有『會同查核、勘驗』之義務,故未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非專任工程人員之施工責任,..。承造人如有未按建築法第56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之情事,除依建築法第87條規定懲處外,另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應依建築法58條規定,於勘驗時請違規承造人,對未依規申報勘驗部分樓層,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等(如結構體鑽心試驗報告),以便查核是否符合相關結構強度規定之要求。」

結語

上開函文,明確揭櫫專任工程人員並非申報勘驗之義務主體,僅負有『會同查核、勘驗』之義務,故未依建築法第56條規定按時申報勘驗,非專任工程人員之施工責任。從而,內政部訴願會之意見,明顯與上開函釋不符,尚祈主管機關能依法行政,從速改正之。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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