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任何土木、水利或是建築工程之施工作業,均須遵循各工項之施工規範,勿庸置疑。惟,實務上,據施工單位反應與筆者授課,及處理各案履約爭議時,發現頗多條款具明顯錯誤之事實,致衍生訂約雙方的爭議,實不容小覷。
職是之故,本文擬將近年來筆者實務上遭遇情事,分章列述如下,敬供參考。
問題一: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養護時間
一、條款規定:
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澆置完成後,需進行灑水養護,並使用麻袋、塑膠布、或其他適當物品覆蓋、或依設計圖說規定辦理,養護時間依設計圖說規定【詳參考文獻(1)】。
二、實際狀況:
1.一般而言,設計圖說具備下列錯誤樣態:(1)養護時間之規定,付之闕如。(2)規定養護時間,詳施工規範第03377章。本項材料等同於沒有規定養護時間。
2.施工單位經常在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完成澆置之後,立即回鋪碎石級配料底層、或瀝青混凝土面層材料,因該回填料尚未完成水泥成分之水化熱反應,因而導致回填料層本身的裂縫、瀝青混凝土表層衍生反射裂縫,及水平方向的波浪紋起伏狀的損壞現象。
三、應有作為:
1.第03377章施工規範中旨揭條款,應明訂養護時間為4小時。
2.設計圖說中,應明訂本項材料之養護時間為4小時。
3.針對本項材料之施工作業,工程師應有落實養護4小時之正確認知與教育訓練。
問題二:大粒徑瀝青混凝土施工規範【參考文獻(2)】
一、條款規定:
1.運送、儲存及處理,依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詳參考文獻(3)】
2.配合設計僅列級配規格表,如表1所示,未列配合設計準則。
3.施工依據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之規定。
二、實際狀況:
1.運送、儲存及處理,可依參考文獻(3)規定辦理。
2.參考文獻(3)中所列述之配合設計準則規定,若套用在大粒徑瀝青混凝土上,並未達到提升穩定值、耐久性及增加抵抗車轍之能力。
3.施工依據參考文獻(3)之規定,滾壓機具重量僅為6~8公噸,無法達到提升大粒徑瀝青混凝土穩定值強度與耐久性之目的。
4.依據參考文獻(3)施工,則每層大粒徑瀝青混凝土之滾壓厚度,仍為5公分或是7.5公分,並不符合TRB No.1259【參考文獻 (4)】之規定:『大粒徑瀝青混凝土最小每層滾壓厚度為10公分(含)以上』之條款。
三、應有作為:
1.應重新全面修訂參考文獻(2)之條文,並允許本項材料使用於鋪面底層及面層。
2.建議增列配合設計準則試驗之規定,且穩定值必須設定在4,500磅以上(≧4,500磅)。
3.施工機具之規定重量,應在18公噸(含)以上。
4.大粒徑瀝青混凝土,每層滾壓之最小厚度值應為10公分(含)以上。
表1 大粒徑瀝青混凝土配合設計時之級配規定表【參考文獻(2)】
通過百分率(%) |
|||
標稱最大粒徑 |
37.5mm |
37.5mm |
25mm |
50.0mm(2 in) |
100 |
100 |
|
37.5mm(1 1/2) |
97~100 |
90~100 |
100 |
25.0mm(1 in) |
- |
- |
90~100 |
19.0mm(3/4in) |
66~80 |
56~80 |
- |
12.5mm(1/2in) |
- |
- |
56~80 |
9.5mm(3/8in) |
48~60 |
- |
- |
4.7 mm(No. 4) |
33~45 |
23~53 |
29~59 |
2.36mm(No. 8) |
25~33 |
15~41 |
19~45 |
0.425mm(No.40) |
9~17 |
- |
- |
0.300mm(No.50) |
- |
4~16 |
5~17 |
0.075mm(No.200) |
3~8 |
0~6 |
1~7 |
問題三:檢驗已壓實瀝青混凝土之瀝青含量及粒料級配
一、條款規定:
已壓實混合料,應依CNS 12388抽樣,進行滾壓後之瀝青含量和粒料級配之試驗【詳參考文獻(5)暨參考文獻(6)】。
二、實際狀況:
1.業界各施工單位依據參考文獻(5)之規定,針對施工後已經滾壓完成瀝青混凝土材料抽樣,及進行瀝青含量和粒料級配之試驗結果,大部分皆無法符合(工地拌和公式±允許差)之範圍區間內。
2.因此,幾乎所有此類規定下之工程案件,瀝青混凝土工項,均須以扣點罰款之方式予以結案。
三、應有作為:
1.綜觀國內、外各類有關瀝青混凝土鋪面之施工規範,除參考文獻(5)及參考文獻(6)之外,皆無針對滾壓完成後之瀝青混凝土材料,再進行抽樣及進行瀝青含量與粒料級配試驗之規定。
2.滾壓完成後之瀝青混凝土材料,黏層所使用之瀝青用油,會向上滲入面層,進而改變了瀝青混凝土材料之瀝青含量;而滾壓機具之來回滾動,亦會破壞粒料級配之顆粒稜角,進而造成完工後之級配粒料,已非原來之粒徑分布曲線趨勢,甚至亦有可能超過(工地拌和公式±允許差)範圍區間值之外。
3.建議參考文獻(5)及參考文獻(6),應刪除本項條款之規定,方屬允當。
結語
一、施工規範,乃為引導施工作業及程序之重要契約文件,其正確性與適切性,至為重要。反之,若施工規範中存在錯誤條款,輕則造成施工單位困擾或莫名其妙地被罰款後結案;重則將造成結構體損壞,乃至於崩毀災變,各從業人員應盡力避免類似事情發生,方為上策。
二、設計工程師完成設計圖說之後,應親自校核施工規範、並提出特定條款,才是正確的作法。切忌全部照抄既定之施工規範,更不可以將施工規範修訂事宜,轉由規範工程師全權辦理,而設計工程師本身卻不進行複核之作業,以避免衍生前述扞格不入之情形。
參考文獻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第03377章:控制性低強度回填材料",完整版第V7.0版,2016年07月24日。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第02711章:大粒徑瀝青混凝土底層",完整版第V5.0版,2010年11月01日。
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施工綱要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號鋪面",完整版第V10.0版,2017年06月07日。
4.Transportation Research Report No.1250,"Chip Seals, Friction Courses, and Asphalt Pavement Rutting ",1990.
5.中華民國交通部頒布公路工程施工規範,"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2013年元月。
6.交通部公路總局施工說明書技術規定,"第02742章:瀝青混凝土鋪面",2012年10月。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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