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政府採購法遭判刑,技師會被停業嗎?-我看工程懲字第110061801號技師懲戒決議書

技師法第39條第2款、第40條第1項第3款及第41條第2項規定:「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技師之懲戒,應由技師懲戒委員會,按其情節輕重,依下列規定行之:......三、二個月以上二年以下之停止業務。」、「技師有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情事者,其懲戒,由技師懲戒委員會依前條規定,視情節輕重議定之。」技師如果因為違反政府採購法遭判刑確定時,是否會被認為違反上開規定而被處罰呢?本文擬以工程會工程懲字第110061801號技師懲戒決議書為文分析之,尚祈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案例事實

A技師於辦理「X校舍等7棟結構補強『設計、監造、簽證』技術服務案」及「Y廳舍耐震能力評估結構補強工程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案」兩案之結構補強設計工作,以案外人B所提供之規格條件作為挫屈束制消能斜撐之圖說規範,先後提出於C及D主辦機關作為招標文件,以限制兩案工程僅能使用Z公司生產之挫屈束制消能斜撐,該圖說規範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2項不得限制競爭規定,然A技師雖已著手於圖利Z公司之行為,但2案後均因故未使Z公司獲得不法利益,A技師因此構成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2項、第1項前段之違法限制圖利未遂罪,共2罪。前開犯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1號刑事判決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1016 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緩刑肆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佰萬元,最後經最高法院於110 年1月13日以 109 年度台上字第5516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後確定在案。經技師懲戒委員會以A技師辦理系爭兩案之結構補強設計工作為執行技師業務,屬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其違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兩案犯罪行為業經刑事判決處刑確定,已有技師法第39條第2款所定之應付懲戒情形,A技師遭停止業務2個月。

本件爭點分析

1. A技師受委託辦理系爭兩案補強工程之設計規劃工作,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技師懲戒委員會認為:「按A技師為系爭兩案之結構補強設計技師,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明知所承接之公共工程補強規劃設計工作攸關大眾生命財產安全之公益,雖自陳因一時失慮觸犯上開政府採購法,然其參與政府採購業務並受委託辦理系爭兩案補強工程之設計規劃工作,竟違背其注意義務及職業倫理,罔顧政府採購法保護公平競爭之價值及追求提升政府採購標案品質等之目的,並試圖以上開違法限制競爭之方式圖利他人,所為實不足取,且A技師係兩案違犯上開刑事罪責,且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所犯情節難認輕微」

技師法第39條第2款規定:「技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處分外,應付懲戒: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依工程會100年5月27日工程技字第10000185880號函,所謂「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包括為獲取技師業務(例如招攬技師業務、投標政府採購案)、執行技師業務及因執行技師業務依契約或法規所衍生辦理之事務(例如圖說送審、申請相關許可、保護業務知悉秘密等),技師因辦理上開事務觸犯刑事罪名之行為。本件A技師因辦理系爭兩案之結構補強設計工作,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8條第2項、第1項前段之違法限制圖利未遂罪,遭技師懲戒委員會認定符合技師法第39條第2款應付懲戒之要件,應依同法第40條第1項及第41條第2項規定論處。技師於執行業務時,對於業務相關法令建議宜隨時精進,以免觸犯相關法令後,法遭判刑及停業。

2. 兩案均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且皆非因A技師主動中止之故,然A技師答辯態度尚佳,爰斟酌兩案個別違失情節及情狀,合計決議如主文

技師懲戒委員會認為:「A技師雖請求考量其係未遂、未造成業主或他人損害、有受緩刑宣告、尚需繳付 300 萬元公益金,以及如受停業處分將使員工生計受到影響等情,惟查案涉刑事判決之事實及理由,可知系爭兩案成立未遂之原因,其中X校舍案係因A技師系爭圖說規範內容之爭議,導致該案施工廠商提出申訴並與X大學終止契約後,經該校另行招標施作改以剪力牆工法完工,才使Z公司未因此獲得不法利益而未遂;另Y案則係因該局辦理書圖審查,經函詢國震中心遭回覆無必要性、不恰當,A技師方將舊圖說更改而未遂,兩案均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且皆非因A技師主動中止之故,況觀諸上開刑事判決事實,亦難謂無造成業主或他人損害。然再酌A技師未爭執有技師法第39條第2款之違犯情節,並表明無異議且願受懲戒,可認答辯態度尚佳,爰斟酌兩案個別違失情節及情狀,合計決議如主文,以示警惕。」

本件因A技師若遭停業,所影響者不僅只是無法投標政府標案,還包含A技師所執業的所有公私人業主履約中之案件,均無法繼續由A技師執行,亦可能影響A技師所聘員工生計。因此A技師請求懲戒委員會斟酌業主未受損害、已受刑事處罰且可能影響員工生計等因素,惟並未被委員會所接受,反而是表明願受懲戒、以知錯能改之態度坦承面對,懲戒委員會認為答辯態度尚佳,才減輕懲戒責任。以上意見,值得技師先進注意。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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