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立「土木建設法」?

土木技師公會推動「土木建設法草案」在向產、官、學各界說明時,雖然大部份人均表樂觀其成,但也有部份人士尚有疑慮,如與其他公路法與鐵路法等之競合關係,或者有了技師法授權的「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就沒有立法的必要?

從附表可以看出,技師法、醫師法及建築師法都是規範具有甚麼資格的人可以擔任技師、醫師及建築師,所以必須另立醫療法、建築法來管理醫療及房屋相關事宜。

名稱

立法宗旨

技師法

中華民國國民,依考試法規定經技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技師證書者,得充技師。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技師證書者,仍得充技師。

醫師法

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醫師證書者,得充醫師。

醫療法

為促進醫療事業之健全發展,合理分布醫療資源,提高醫療品質,保障病人權益,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規定。

建築師法

中華民國人民經建築師考試及格者,得充任建築師。

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本規則依技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建築法
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土木建設法主要目的在建立土木工程建設許可制,由於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是只有對公共工程具有拘束力,對民間工程則無法規範,目前民間自行興建或以BOT方式興建公共工程的情況越來越多,如民國90年7月高雄市政府捷運局以限制性招標「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民間參與捷運顧問(第三部份)品質及安全管理監督顧問」案,該招標公告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經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登記之顧問公司方能投標。但該局卻允許未經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登記之英商莫特麥克唐納(Mott Mac Donald Ltd)公司得標,經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函請該局及工程會依法糾正,不料該局竟以「跨國服務」一詞塘塞,經查招標公告中並無任何一條規定「跨國服務」可以不受該招標公告第二十一條之規範。可見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僅是行政命令,對違反的政府機關亦束手無策。

目前「民間」工程有無法可管的窘境

94年12月4日高雄捷運發生LUO09聯絡通道坍陷事故後,副總統呂秀蓮邀請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蔡寶山理事長及專家學者,組成「高捷工程民間督導聯盟」,於95年2月24日公布初勘報告。呂副總統表示,高捷工程政府出資8成,卻仍決定以BOT案執行,「這是重大瑕疵」。顯現出目前「民間」工程無法可管的窘境。

目前雖然有「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証規則」規定公共工程之設計、監造必須交由技師辦理並簽證負責,但部份政府機關卻未依法辦理。如經濟部水利署在92年度集中採購水利工程設計、監造簽證委託服務招標案,由其內部不具技師身份人員完成之設計、監造工作,再交由外界技師「審查簽證」。違反「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証規則」之規定,而為不折不扣之向技師「租牌」行為。不但如此,時至今日,期間雖然經過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的一再糾正,水利署仍然採用「租牌」方式以符合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的規定。

其他如簽証規則規定中道路運輸工程(包括公路及市區道路)、港灣工程規定屬中央機關辦理者,其工程規模達政府採購法所稱「巨額金額」以上;屬地方機關辦理者,其工程規模達政府採購法所稱「查核金額」以上;軌道運輸工程(包括鐵路、高速鐵路、捷運系統及輕軌運輸系統),工程規模達政府採購法所稱「巨額金額」以上才需要實施技師簽證。顯示政府機關儘量規避簽証規則的心態,在在表示以法律規範是刻不容緩的事實,故各相關技師公會宜團結一致,共同推動土木建設法之立法。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Ads sidebar 2-1

來來來哩來按個贊!


【版權重要說明】:本網站內容係由該著作權人或團體同意下轉載、或由該作者或會員自行創作上載發表之沒有違反著作權之圖稿內容,一切內容僅代表該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本站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若讀者認為文章或評論有侵權不妥之處,請與聯絡我們,將儘速協同處理;同時未經本網站同意請勿任意轉載內容,我們也將保留一切法律追訴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