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1期- 催化土木工程法草案 讓實質審查逢春萌芽(上)

梁詩桐 、梁禮麟 技師

前言

攸關國家建設福祉及福國利民的「土木工程法」草案,迄今仍在立法院審議中,有鑒於本屆立法委員的任期無多,該法草案想要在二年內闖關,絕非易事;同時在立委屆期不連續情況下,又逢六都及新縣、市長的就職,努力拚政見的實踐中,因此,該法中的所謂「一定規模或特殊土木工程結構物的「實質審查」制,能否開花結果?值得關注!

交流意見回顧摘要

本報1271~1272期曾記載:「110年3月23日下午2時30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吳澤成主委,率領顏久榮副主委、林傑主任秘書暨多位主管處長等,蒞臨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作交流座談。」,座談中針對「土木工程法」草案討論摘要如下:

全聯會表示,「土木工程法」的核心價值,就是在土木工程的全生命週期中,從計畫、設計、施工、維護等各階段暨工程完工之請照制度、及建置土木營建研究機構方面,均在法制面予以強制規範。只可惜各主管官署未能深切體會該法之要旨,認為國家其他法令均有涉獵,徒以『疊床架屋』推託,不願統合施行。全聯會建議,該法中之「實質審查」機制,可以行政命令,優先施行。

全聯會洪啟德理事長表示,有關「土木工程法」草案,行政機關針對草案要公共工程建立『土木工程使照請照制度』乙節,多持保留態度,因此該法草案已刪除請照制度部分條款;至於機關之工程審查,該草案也排除一般規模的工程之審查,只保留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構造之土木工程,須「實質審查」機制。同時「實質審查」,由包括土木、結構、大地或學者專家組成專責小組,發揮多面向審查功能,為國家建設安全品質把關。至於土木工程研究機構之設立,建議內政部建築研究所擴編,納入「土木工程」,永續發展並研究土木之技術及管理。

吳主委回應說,工程會會請會內同仁,對「土木工程法」草案,立法經歷十數年中,有哪些扞格法令?中央與地方看法不一致,要花時間去、積極去釐清,從源頭去了解該草案立法宗旨。以往土木工程,大部分是政府機關去執行,主觀認為政府機關會去把關。但是實際情況,由政府機關把關的機制是否弱化?也是值得探討的課題;而工程審查事宜,目前採行之『設計單位的設計內控暨主辦機關審查制度』,工程會研擬「設計覆核技師簽證機制」及「機關審查機制」,都是強化審查的功能;至於建立『土木工程使照請照』乙節,現在機關普遍認為可以自行辦理,但不表示永遠可以,或許委託公會辦理或許是將來的趨勢。

從以上吳主委的回答中,可以知道目前由政府機關把關的機制是否弱化?值得探討。而「土木工程法」草案,主張一定規模以上及特殊結構土木工程,應委託第三方(土木、結構等技師公會)「審查機制」,進行實質審查,有別於歷來「機關審查機制」的委員臨時編組任務制。以達成專案工程就設計書圖、預算與施工計畫等之審查,可以在專案發包前能發掘設計與預算是否合理、正確,環境安全措施是否契合施工環境、工期的合理性等,如有修正,圖說與預算必須經過訂正後,簽署合格認證,才能進行工程發包。

持續探討過程

在歷次審議「土木工程法」草案有關工程設計審查機制,有以下質疑的論點:草案第十二條~第二十條規定,可行性評估及工程設計得委託第三方公正專業技師團體,如土木技師公會......等辦理。但,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公會,擔心以小審大,影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生計,且認為立法必要性不足...。

在工程實務上,並不是具規模的大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設計出來的圖說,就一定可順利依原始圖說施工完成外,尚有無數的中小型工程顧問公司,其設計的圖說是否正確、設計參數考慮或輸入是否有錯誤、有無符合設計需求、是否超量設計、施工前調查是否完整、圖說在施工階段是否具合理性...,皆有賴第三方公正專業者審查,以臻完備。

何況目前公共工程設計審查機制,僅靠顧問公司自主審查與主辦機構以每次2000~3000元臨時聘請委員之審查,就能夠避免設計缺失而順利施工嗎?輒有令人扼腕的工程災難產生,就是明證。

譬如,2010年五楊段橋梁井式基礎,發生因設計人為疏失鋼筋用量不足情事,原單位審查機制並沒發現井式基礎鋼筋用量偏低,施工中或因原設計單位發現、或因承商比對隔鄰其他標案井式基礎鋼筋使用量,才發現每座鋼筋原用量22噸,正確用量是33噸,井式基礎鋼筋偏差約33.33 %,經改正補強後始完成,浪費工料也影響工期,始料未及。有某位教授表示,通常若計算錯誤,有經驗的資深人員一看數據就會發現,可見檢核審查機制有待加強。

又如,2021年4月花蓮清水隧道,就因一輛吊卡車疏忽、未拉緊手煞車,也未打上低速擋,不慎滑入鐵路軌道致災!之後,專業技師發現工區便道保護措施,因漏就簡未設護欄;工區空照圖顯示,工程即將完工,圍籬也未完整;在正線鐵道與工區間,沒有隔離柵籬...,這些缺失,如有第三方實質審查,是有機會避免的!

再如,2020年4月平鎮文化公園停車場工地,發生樓版坍塌損害事件,依109年6月22日鑑定報告指出,樓板坍塌主要原因為:「依建築技術規則及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之檢核結果,原結構計算書設計之柱頭版斷面剪力僅法規規定之14.79%」。而原地下2層頂版貫穿剪力承載面積應為68.97平方公尺,結構計算書竟然只有16.05平方公尺,不到規範面積的四分之一;覆土深度有3.8公尺到2公尺之差別,設計時如何考量,也關乎建築物的安全。據報載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已要求日後交通局所有立體停車場興建工程,皆須遵照市府建築管理處「桃園市建築執照應實施特殊結構或設備審查之構造規模及審查機構指定辦法」,委託第三方專業單位辦理結構外審,以維護停車場設計之興建工程安全。

復如,某外島現有汙水廠,在有限面積內增設清水池、汙水槽、氧化槽等RC結構物,因受各槽體間開挖距離有限,設計採用雙層鋼板樁無背拉做擋土措施。在開工前會議時,經檢視結構計算書,有關擋土牆開挖鋼板樁位移時,其樁頂側移為12.5cm,經討論後認為有影響現有結構物的變形與龜裂之虞,因中央補助經費有限,施工單位在完成無影響的清水池後停工解約,後續原案增列固結灌漿經費後,再行發包,卒能完成。總之,因此原計畫在機關設計審查階段未周全,以致整體計畫延誤二年多,經費也大幅增加。

由以上案例可見,不侷限於立體停車場、應擴大到特殊構造物及一定規模以上之土木工程構造物,當初若能採用「土木工程法」草案所主張,委託第三方專業單位(土木、結構..等技師公會)辦理土木結構外審,並由第三方專業單位組織專責小組,採「實質審查」辦理,上述工程或許就有不同的命運!(未完待續)

1371-6-1

2021.03.23 工程會吳澤成主委( 左一 ) 與土木技師交流座談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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