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興利防弊 採購程序與品質並重

【本報訊】針對2月22日中國時報讀者投書,指出政府採購法只教會公務人員逃避責任,造成劣幣驅逐良幣乙節,工程會表示現行採購法,係參酌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及先進國家法規完成立法,與國際間之採購法制一樣,兼具興利防弊目的,只要辦理採購人員運用得當,應能兼顧採購程序與品質。

工程會說明,採購法就施作品質訂有相關規定,例如採購法第70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責任,機關並基於個案特性,就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第72條並訂有驗收規定,確保成果品質符合契約。就延誤履約行為,除將依約計罰逾期違約金外,情節重大者並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另對於廠商有圍標等違法行為,屬採購法第87條至92條規定之刑事犯罪行為,經機關發現,應予以告發,同時可依採購法規定沒收押標金、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不會容許投書者所指稱:「管他採購品質、標照開照圍、工程照拖」之情形發生。

工程會進一步表示,以105年度為例,廠商因借牌投標、圍標、偽造文件、法院判決有罪等情形,被刊政府採購公報計521家;廠商有延誤履約情節重大,刊登公報者,計有123家。另外,採購人員或採購評選委員,如有收受賄賂等涉弊行為,則依刑法及公務人員貪污治罪條例處罰。

此外,為提升工程採購品質,並建立更優質之採購競爭環境,避免僅以價格之競爭而發生劣幣驅逐良幣之情形,各機關可採最有利標,以遴選具履約能力之優良廠商,獲取較佳採購品質,並有利於廠商良性機轉,提升競爭力,進而達成民眾、廠商及機關三贏的目標。經統計各機關辦理逾10萬元之採購件數,105年度已有44,739件,占全部總件數之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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