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看「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及一例一休規定施行後公共工程之因應措施」會議

勞動基準法於105年1月1日起,規定正常工時由2週84小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105年12月21日修正後,明確規範必須週休2日,即每7日中至少有2日休假,1日為休息日、1日為例假,休息日勞工可以配合雇主需求加班,例假則除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能出勤加班,也就是俗稱的「一例一休」,且此次修法後,提高勞工之加班費用。有鑑於此,執行中政府採購契約如何展延工期、增加契約價金,及新招標案件如何因應成本增加等議題,施義芳立法委員於105年12月15日,召開「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對於工程產業界的衝擊以及因應對策」公聽會,建議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工程會,於會後90個工作日內,處理勞動基準法修正後之爭議。

工程會遂於105年12月26日邀集工程界機關,召開「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及一例一休規定施行後公共工程之因應措施」會議,與會人員之發言要點如下:

 1.勞動基準法之修正為法令變更,執行中工程及技術服務契約可依採購契約或民法第227-2條增加工期及契約價金

現行各採購契約範本第四條均有約定,廠商履約遇有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因此廠商可依約請求增加工期及契約價金。若採購契約中漏未約定,則雙方亦可依民法第227-2條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辦理。

 2.「執行中工程及技術服務契約,如何展延工期與增加契約價金」,建議工程會另行頒布行政函釋供各機關遵循

查,為因應89年6月28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規定,廠商與機關所訂採購契約之履約期間跨越該規定施行日90年1月1日,而有延長工期或增加成本之必要者,工程會於90年8月9日(90)工程企字第90028374號令訂定機關處理原則;104年6月3日勞動基準法修正公布,法定正常工時由每2週84小時修正為每週40小時,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工程會於104年8月5日函覆臺灣區綜合營造業同業公會,可參考上開90年8月9日函令辦理。

但因工程會90年8月9日(90)工程企字第90028374號令之機關處理原則為:「有關執行中工程及技術服務契約如何展延工期與增加契約價金,廠商與機關所訂採購契約之履約期間跨越該規定施行日90年1月1日,而有延長工期或增加成本之必要者,廠商得檢具事實及理由,向機關提出申請。機關之處理原則如下:一、廠商應提出自新修正法定工時施行日起,其與修正前者比較須延長「要徑」工期之天數及其計算方式,據以協商。如因而必須增加成本者,廠商應提出自新修正法定工時施行日起,其須投入人力與修正前者之比較,再就必須新增之人力計算可能須增加之成本,據以協商,並注意人力成本究為包工、包月或計時制。二、廠商於新修正法定工時89年6月28日公布後投標且得標之案件,不適用前述原則。」要求須以「要徑」分析,若為大型工程分析上可能非常複雜,且技術服務廠商之加班情形,訂約機關難以掌握,雙方可能更難協商。因此為避免雙方因所應增加之工期及契約價金發生履約爭議,建議工程會另行頒布行政函釋供各機關遵循。

 3.履約期限計算方式,工程會建議各機關優先選擇以「工作天」計算工期

工程會於105年12月8日召開之「研商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相關條文」會議,已建議各機關,優先選擇以「工作天」計算工期,並請技術服務廠商主動向機關提出以工作天計算工期之建議。但此次會議仍有機關表示,很多機關因要求政府採購案完成之年度,以工作天計算工期會造成計算上之困難,且工作天在認定上有很多問題,因此仍採日曆天計算工期。會中有機關建議採折衷作法,即以日曆天計算工期,但排除國定假日、民俗節日、例假及休息日。

最後會議並做成結論,針對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正,對在建工程造成工期及履約成本之影響,由工程會盡速研議處理方向,以利機關斟酌個案情況,與訂約廠商協議處理,必要時可再邀請機關及廠商代表開會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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