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北市府)為提升公共工程品質,除積極推動最有利標外,更將全面推動廠商履歷納入評選審查作業,以擇優選商。同時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自106年1月1日起開放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資料供各政府機關查詢,北市府由工務局先行試辦,已於106年1月11日規定所屬五個工程處即日起辦理公共工程時,必須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納入評選,未來將擴及到北市府所有機關學校。目前北市府公共工程在辦理各項工程採購時逐漸提高採最有利標評選或異質最低標(或稱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方式辦理所占之比例,將投標廠商過去承攬工程之履約績效成為競標時之重要因素,進而使參與公共工程之廠商認知該政策之方向並重視其履約績效,以利增加自身競標能力與商機,並提高採購品質。

二、政策理念

北市府自92年起推動工程技術服務廠商履約績效評鑑制度,並於99年敦請中央主管機關應收集全國廠商履約資料之大數據,建立公共工程廠商(技術服務及施工廠商)履歷制度,以回饋於選商機制,其理由說明如下:

   (一)政府採購法原訂制度,對於公共工程廠商實際履約良窳,尚難影響廠商後續承攬機會,難以督促廠商良善履約,為避免低價搶標、劣幣驅逐良幣之惡性循環,建議參考日本、新加坡、香港及歐美等執行之評鑑機制,逐步、全面建立廠商履歷制度,協助工程主辦機關於招標時選擇履約績效優良廠商,藉良性循環提高優良廠商競爭力,並減少不良廠商削價競爭,提高整體公共工程品質。

   (二)鑑於工程生命週期各階段,廠商之履約績效對工程之成敗、品質及績效影響至鉅,為有效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建議廠商履約績效評鑑應擴大涵蓋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施工及營運維護等各階段全生命週期,將履約績效評鑑逐步擴及工程各階段履約廠商,建立工程全生命週期各階段廠商履歷制度。

   (三)建立廠商履歷制度後,工程規劃、設計、監造及施工等階段之廠商履歷資料,可回饋作為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或是以統包方式、最有利標或異質最低標等方式辦理工程採購時,可將廠商過去履約績效納入評選(評審、審查)項目;並可作為機關以非經公開程序之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時,擇優選商之參考。

   (四)另廠商履歷資料,亦可應用於履約階段,工程主辦機關或主管機關重點督導、施工查核及採購稽核選案之參考。

三、重要施政項目

北市府率全國之先,對於參與北市府公告金額以上(未達公告金額者得參採之)委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案件委任之廠商,依其履約績效之良窳實施增分及扣分記點制度,並規定北市府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技術服務勞務採購評選,應將投標廠商過去履約績效列為必要評選項目之一,且配分或權重不得低於15%,目前亦將工程會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或經北市府依規定評為優良,且於投標截止收件當日止仍在獎勵期間內者,每筆紀錄應增加過去履約績效項目之配分或權重均納入考量。

另北市府也參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7條第3項規定,自行蒐集廠商過去履約紀錄或事蹟,定期就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之得標廠商履約情形或成效進行綜合評量(類似滿意度調查),並登載於本府內部「履約績效管理系統」,提供本府所屬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件評選時,評估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之參考。

接續於101年2月7日訂定「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卓越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並於同年起辦理選拔優良工程團隊(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施工廠商及工程主辦機關人員)迄今,予以公開表揚,以促進良性競爭,使其具有榮譽感與使命感,進而提升北市府工程品質。並以「出類拔萃、邁向卓越」為宗旨,希讓國人更能瞭解北市府致力於公共工程品質提升之重視與決心。

針對巨額公共工程採購之招決標,北市府於101年6月8日具函要求所屬機關辦理巨額工程採購,應就採購案屬性進行異質性評估,並提出書面報告擇定合適之決標原則,倘評估採最低標方式辦理應專簽報府核准後辦理。換言之,北市府已率先推動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或異質最低標方式決標,另外,北市府於104年12月16日發布「臺北市政府異質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精進評選前置作業程序,規定採購金額級距在查核金額以上者,針對委員會人數及其中外聘委員比例、委員會出席人數及出席委員中之外聘委員出席比例,較政府採購法有更為嚴格之規定,且應於招標文件公開委員名單,以增加評選之公正性與透明度,與工程會於105年9月23日訂定「機關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作業要點」,鼓勵巨額工程採購採最有利標決標,有相同之政策方向。

四、推動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審查

北市府由工務局於105年12月23日制定「投標廠商過去承攬工程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審查機制參考作業方案」,並配合前述工程會建立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紀錄,研議二個方案,於106年1月11日函請所屬工程處即日起鳴槍開跑,得視個案特性及需求,擇取方案一或方案二試辦。同時並副知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最有利標或異質最低標之工程採購,可由各機關學校自行參酌本二方案,將廠商履約績效納入最有利標評選之評選項目或異質最低標之審查項目,以落實履歷資料之運用。

廠商履約績效納入評選項目「廠商過去履歷」評分二方案簡介如表1:

表1 廠商過去履歷評分二方案

方案一: 方案二:
參考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要點」之廠商計分項目,訂定增減分項目如下: 參考工程會「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量尺分級(PR值)」、本府施工查核成績、本府公共工程卓越獎獲獎情形,訂定增減分項目如下:
(1)近五年施工查核情形:依本府及中央(工程會)之查核成績分別予以計分。 (1)近五年本府施工查核情形。
(2)近五年公共工程重大職災情形。 (2)近五年獲本府卓越獎情形。
(3)近五年獲獎情形:包含中央主辦金質獎、金安獎及本府公共工程卓越獎等工程品質之相關獎項,予以增分。 (3)工程會之公共工程施工廠商履約情形計分量尺(PR值)。
(4)近五年廠商遭停權處分情形。  
以上「廠商過去履歷」評選項目建議配分或權重為15分(%)至35分(%),評選子項目「廠商過去經驗實績」由委員評分後,再加計依上開方案一或方案二增減分項目之「增減分合計結果」,即為本評選項目實際得分。

北市府工務局預計於106年3月底進行第一階段檢討試辦成效,並依檢討結果作必要之修正後續行第二階段試辦至6月底後,視情形再擴大由北市府各機關據以執行。

五、結語

本文希讓各界工程從業人員能瞭解北市府對於落實履歷制度之決心及提醒投標廠商對承攬公共工程之履約績效之重視,也期勉未來各得標廠商及工程專業人員應良善履約,過去經驗實績的履歷制度將加重參與公共工程廠商與人員的責任心與榮譽感,北市府也率先來配合工程會藉由履歷資料的公開與透明化,激勵廠商與工程專業人員重視工程品質,同時鼓勵優秀廠商及人員參與公共工程,以達提升工程品質目的。

北市府依循工程會積極推動工程履歷制度,使承攬廠商認知工程各階段履約績效之重要性,並落實於施工廠商之履歷制度中作為工程採購評選審查的要項,讓這個正向循環真正動起來,相信在全國各機關的全力支持及共同努力下,對我國公共工程整體品質的提升將有所突破。然而,接下來還有重要的課題必須持續來推動,北市府呼籲針對政府採購可能參與之廠商(如財物供應廠商、技術服務、專業服務及資訊服務廠商、維護管理廠商等),持續全面建立履歷制度,讓各不同採購類別、不同階段參與之廠商均能透過本機制,讓履約績效良好之廠商更具有競爭優勢,體現社會公平,並促進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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