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針對11月9日經濟日報社論「推動數位經濟 先完善法制」乙文,論及有關政府採購法缺乏彈性、工程會解釋偏向保守乙節,工程會表示,我國現行採購制度兼具興利防弊,且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規定,與世界接軌,機關可善用其彈性機制,採購具創新特質之服務或產品,吸引優質廠商投標,提升產業競爭力;另各機關於採購創新服務或產品作業,如遭遇困難,工程會可就採購機制部分適時提供協助。
工程會表示,對於採購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之創新服務或產品採購,可採最有利標決標,公開客觀評選優勝廠商,評選具創新設計或創意之廠商。
對於採購金額未達新臺幣100萬元,但逾新臺幣10萬元之創新服務或產品採購,機關可採限制性招標或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參考最有利標精神,選擇符合機關需要的新創業者或其產品辦理比價或議價。採購金額新臺幣10萬元以下者,機關可不經公告程序,逕洽新創業者採購。
此外,為鼓勵青年創業並參與政府採購,工程會於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設立青年創業專區,與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有關於新創團隊之產品資訊連結,以利機關透過網頁連結,找到青年新創團隊之產品資訊,增加青年新創團隊產品之曝光度。
另為鼓勵工程創新產品交流,工程會於本(105)年10月19日,函頒「公共工程創新產品交流平台試辦作業要點」,並自同年11月1日生效,提供工程主辦機關與創新產品廠商互動的透明平台。該平台網站,將公開依據前述要點,向機關申請交流的創新產品資料,及交流機關的回覆意見,任何機關人員皆可透過平台網站,查詢交流資訊,及瞭解創新產品,進而考量納入工程設計採用,以促進營建產業創新與正向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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