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如何面對監造疏失? 我看工程懲字第102081402號懲戒案例

案例事實

甲技師為A工程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於辦理B機關之「C橋下游護岸改善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設計及監造時,經工程會查核及B機關查驗、督導,計有混凝土鑽心取樣抗壓強度不合格、混凝土坡面厚度不足、部分坡面工基礎未依設計綁紮鋼筋及背水面護坡基礎不足等多項重大缺失,B機關認甲技師簽證辦理設計工作時應針對工程特性確實查核督導相關應注意事項,C工程係保留現地礫石護岸分內外兩側施工,於設計時應依實際情形增加圓柱試體試驗數量,況預算書內未見混凝土鑽心取樣及穿透等項目,致使未能確實達成二級品管品質保證精神,簽證技師未詳實審核工項編製,核有未善盡其簽證責任執行設計工作;再者,工程施作中未見任何監造技師督導紀錄,也未見積極確認工程施作情形,致生現況有未按圖施工及未確實落實監造計畫執行檢驗停留點查驗工作之重大缺失;且甲技師任職之A公司亦已坦承設計及現場督導未確實並願意放棄本案服務費全額,顯見甲技師疏失責任甚明。B機關爰認甲技師涉嫌違反技師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案經技師懲戒委員會認定甲技師核有過失,而予以申誡2次。

本件爭點分析

1.本案已編列符合混凝土施工規模之混凝土圓柱試體試驗,且亦編列混凝土鑽心試驗,難謂被付懲戒人甲技師有未詳實審核工項編製情形

技師懲戒委員會認為:「查系爭工程混凝土施工說明書載明「十四、混凝土之取樣與強度之檢驗標準:(一)圓柱試體試驗:1.取樣:廠商應指派專門檢驗人員,按規定方法製作標準試驗圓柱試體,除設計圖面另有標示外,每種混凝土每100立方公尺試驗一次(未達100立方公尺以100立方公尺計)。…(二)混凝土鑽心試驗:1.取樣:由工程司指定鑽心位置,除設計圖面另有標示外,每種混凝土每100立方公尺試驗一次(未達100立方公尺以100立方公尺計),至少進行一組三只鑽心試體取樣試驗。……」,復查系爭工程使用之混凝土數量為677 M3,而預算書已編列8組圓柱試體試驗及2組混凝土鑽心試驗項目,爰本案已編列符合混凝土施工規模之混凝土圓柱試體試驗,且亦編列混凝土鑽心試驗,難謂被付懲戒人有未詳實審核工項編製情形。本項缺失不予認定。」

本件因B機關認為甲技師簽證辦理設計工作時,應確實查核督導針對工程特性應注意事項,於設計時應依實際情形增加圓柱試體試驗數量而不宜拘泥一般規範所訂頻率,況預算書內未見混凝土鑽心取樣及穿透等項目,簽證技師未詳實審核工項編製,但技師懲戒委員會依混凝土施工說明書及預算書認甲技師並無未詳實審核工項編製情形。

2. 監造單位確有未能落實檢驗停留點查驗之情事,事後亦未積極查證隱蔽部分之實際施工情形,且未將施工過程中異常情形記載於監造文件,並加強施工督導及通知工程主辦機關,被付懲戒人身為監造簽證技師,對於應作為事項未見有對應監造作為

技師懲戒委員會認為:「被付懲戒人102年5月工程檢討報告書載明「3.…承包商多次以工程進度緊迫故於部份區段未通知查驗便先行施作,本公司基於信賴原則未加強要求進度節點需查驗合格後方可施工,致承包商鑽查驗漏洞進而蓄意未依相關契約圖說施作。…4.…使承包商日後多次以工程進度緊迫故於部份區段未通知查驗便先行施作。…」等語,已自承監造單位確有未能落實檢驗停留點查驗之情事,事後亦未積極查證隱蔽部分之實際施工情形,且未將施工過程中異常情形記載於監造文件,並加強施工督導及通知工程主辦機關,被付懲戒人身為監造簽證技師,對於應作為事項未見有對應監造作為,對於系爭工程發生「混凝土坡面厚度不足」及「背水面護坡基礎不足」等重大工程缺失,核有過失,已該當本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

本件因甲技師為系爭工程監造簽證技師,依技師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負有親赴現場查核之責任,相關監造事務應由甲技師親自執行或監督下完成始可簽證,但相關監造文件並未見有甲技師親赴現場查核紀錄,也未見積極確認工程施作情形,致生現況有未按圖施工之重大缺失,故而遭技師懲戒委員會認定有疏失。

3.被付懲戒人犯後坦承過失態度良好,並無償協助工程主辦機關處理後續事宜

技師懲戒委員會認為:「被付懲戒人受委託辦理系爭工程監造業務,應依本規則規定實施技師簽證,其負有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親赴工地實際查核,及指揮督導所屬監造人員落實各項監造工作,查驗各項檢驗停留點是否依設計圖說及相關規範施作,在遇有施工廠商不正常的施工情事,應要求改正並詳實記載於監造文件,如廠商不接受督導時應據實通知主辦機關等,均屬被付懲戒人執行系爭工程監造簽證業務基本且重要之事項。惟系爭工程發生混凝土鑽心取樣抗壓強度不合格,及有「混凝土坡面厚度不足」、「背水面護坡基礎不足」等多項情節重大缺失,而被付懲戒人就相關監造簽證業務之應作為事項未有實際作為,對於工程缺失的發生應負過失之責任,核有本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廢弛其業務應盡之義務之禁止行為,衡酌被付懲戒人犯後坦承過失態度良好,並無償協助工程主辦機關處理後續事宜,且無違反本法之故意,爰決議予以申誡2次,以示警惕。」

實務上,工程顧問公司遇有類似本件監造疏失時,常為儘快解決爭議,直接向機關承認疏失並同意放棄服務費用,但此舉卻反遭機關認定確有疏失並將技師移送懲戒。本文建議以後宜參考本件甲技師之處理方式,即犯後態度良好且協助工程主辦機關處理後續事宜,做為因應類似狀況的模式較為妥適。

【本文稿經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技師報同意轉載;未經允許請勿任意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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