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推動公共建設維護法制化

公共建設和人一樣都有生命週期,從編列預算、規畫、設計、施工、使用到拆除等6個階段是它的生命週期,而公共建設「使用階段」的維護管理是很重要的卻常被忽略,需要再強化公共建設維護機制。民國89年間發生的高屏大橋斷橋事件,突顯出公共建設的維護管理的重要性,應建立起法規面,賦予各主管機關責任去重視,從而推動人本、優質及永續的公共建設。

民國83年12月,政府頒布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以提升交通服務水準,加速社會經濟發展。民國89年2月,行政院參酌獎參條例之體例及檢討該條例之執行情形擴大實施「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俾利政府推動更高品質的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而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勞務採購,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就公共建設生命週期循環來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管之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服務廠商評選作業注意事項,已經將公共建設規劃設計工作法制化,惟使用階段公共建設的檢查與維護管理部分,急待推動法制化。

依據工程會資料統計至96年底為止,列管之促參案件總數約2百餘件,民間投資額度達2,300餘億元,其中以公路、鐵路、橋樑、隧道、捷運系統與機場工程等交通建設之投資金額為13項法定公共建設投資最多的項目。若將公共建設的檢查與維護管理法制化,一方面提升公共建設使用管理水準,延長服務年限,發揮公共建設的經濟價值;另一方面擴大內需提振景氣,讓民間參與政府公共建設維護管理工作,達到國民生活安全得到更多的保障。在一致的法規標準要求下,各主管機關執行公共建設使用維護管理階段,能夠採取最佳的依據,編列預算與審核業務。

不論政府或民間參與興建公共建設之檢查與維護管理機制,應明確指定行政機關、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對完成之公共建設實施定期檢查及維護、在檢查及維護過程中發現之重大缺失與遭遇一定規模或程度以上之地震、颱風、豪雨、土石流、火災及人為破壞等災害後,賦予各主管機關執掌與良好的作業程序,讓專業機構與學術團體參與公共建設之檢查與維護管理,保障全民的生命安全,是政府推動公共建設維護法制化的重要原因。

台灣地區的資源開發有限,政府管理效能影響國家的競爭力。近10餘年來政府推動經濟建設,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提振內需活絡經濟,此時更應積極管理建設成果,推動公共建設的檢查與維護管理法制化,完成生命週期管理與永續發展的公共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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